历史上用以惩治“婚外恋”的法律称为“通奸法”,目前除了伊朗等个别宗教国家,基本都已经废除了通奸法,我国对不属于重婚的婚外通奸行为不作刑事处罚,当然在军婚中除外,对重婚和同居以为的婚外性行为法律不进行调整,但在部分法学人士的眼中,婚外恋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如著名的空床费案件、夫妻忠诚协议等。法律应否调整“婚外恋”,我们认为是值得探讨的。律师
普通民众所认为的“婚外恋”我们认为可以分为这么几种情况:
第一,重婚行为,配偶公开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领取结婚证,构成重婚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俗称的坐牢;
第二,同居行为,有配偶者和他人不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对无过错方承担婚姻法上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同居不一定要求要和他人发生性行为;律师
第三,除上述两种之外的婚外性行为,比如通奸、嫖娼,一般是比较隐蔽、临时性,不稳定的和异性发生性行为;
第四种,关系暧昧,配偶发现对方和第三者有暧昧的来往,比如频繁的短信、电话、外出等超越普通异性朋友的来往。我们认为除了第一和第二种受到法律调整外,其余的情况更加应该手道德调整,即“婚外恋”是一个道德命题,而不是一个法律命题。律师
作为多年的离婚律师,我们认为在婚姻关系中,除了基本的保障应当由法律进行调整,不能将婚姻法变成一部通奸法,对夫妻间的关系进行过多的调整,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而感情问题是很难分清谁对谁错的。律师
比如说在一个案件中女方经常和婆婆发生矛盾,男方因此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女方觉得婚姻无趣,但是孩子正在中考,自己又遇到了关心体贴的人,因此发生了婚外恋,我们很难分清谁是这个案件中的过错;在比如配偶一方性无能或者长期患有某些疾病,但因为住房、经济、子女等原因双方没有离婚的,如果仍要求对方忠贞不二,也不是很合情。既然通奸罪已经成为昨日黄花,我们觉得新的判决中不应当出现对夫妻忠诚进行判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