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代理离婚案件时候,发现有不少当事人热衷于获取对方不忠于婚姻的证据,即所谓的捉奸,对于在这个过程中拍摄到的照片、影像资料、对方写下的认错书都视为法宝。那么捉奸得到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很多“捉奸”过程中获得的证据,因为侵犯当事人隐私权、侵犯他人住宅自由权、公民人身自由权、或者因为使用的器材涉及非法(如针孔摄像机)所以导致这些证据本身的来源不合法,是为法律所禁止,具体一般违反这些法律:
第一,跟踪、偷窥、录制他人私人生活,侵犯公民隐私权。律师
第二,如果捉奸过程中强行破门而入闯入他人住宅、宿舍的,由于公民的住宅有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所以可能涉及侵犯他人住宅,如果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三,强迫自己的配偶或者“第三者”写下认错书,如果借助人多势众或者用威胁、胁迫手段要求对方写的,由于这种自认是在受胁迫条件下形成的,和离婚诉讼中开庭时候的自认不同,所以一旦配偶否认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强制配偶或者第三者认错书的行为构成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侵犯。律师
如果定案的证据本身是违法所取得的,那么是不会被采纳的,反而有时候原告没有做成,反而变成被告。
另外捉奸证据一般只能证明对方有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也就是通奸或者嫖娼行为,而不能证明对方构成同居或者重婚,而婚姻法所规定的过错赔偿不认为通奸等可以适用赔偿制度。当然我们也很理解配偶一方想通过证明对方有过错而获得经济上的补偿,但目前的法律规定下,我们认为这样的想法并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律师
当事人对捉奸的过于热衷,说明是对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误读,离婚过错赔偿的本质是要制裁配偶对婚姻的不忠实,但表现出来的是财产赔偿的形式(精神损害赔偿或者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离婚本来以感情破裂为解除婚姻的依据,上海婚姻律师沈洁常说离婚官司重点只有一个:财产,离婚时候想抓住对方的过错,多分割一些财产或者多分得一些财产本来是很正常的想法,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兵不是在多分财产,而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保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