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给小三的分手费,配偶要求讨回

李男已经结婚,在网聊中认识了姑娘小费,双方非常谈得来,两人坠入爱河发展成同居关系。不久李男又恋上他人要求和小费分手,小费提出赔偿,李男写下100万借条一张。后没有支付,小费持有借条向李男索讨。律师

李男见事情败露,乞求妻子原谅,李妻要求他们不再来往。对于这份补偿协议,李妻也不知道如何是好,家里又没有那么多现金,是不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金,她向律师请教如何应对。

沈洁律师答复: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2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则法院对小费的主张不会予支持。律师

如李男之前已经支付了一部分费用,那么作为配偶的李妻向法院起诉要求陈玲退还该款项,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条规定从法律角度明确了不支持对第三者财产性补偿的态度,《婚姻法》司法解释保护了合法婚姻的财产权利,对“小三”现象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律师

现实社会中“小三”索要补偿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这个问题仅靠道德谴责无法解决,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约束。许多‘小三’出于经济目的搞婚外恋,法律不予以支持索赔,也是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这类借条属于自然债务,所以不履行也不会有法律制裁。

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受理配偶以侵犯夫妻共有财产权为由的起诉,为了摆脱“小三”而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所以男方不付钱,女方也无权提起诉讼,但如果男方已经支付了分手费又后悔的,法院同样不予受理,只能是配偶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归还。律师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