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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扬婚姻第三者的隐私是否侵权

离婚法律咨询:律师您好,我的丈夫在外有外遇,我委托他人把他俩的丑事拍摄了下来,我发现对方就是我丈夫的高中同学,她也是有家庭和工作的人。为了挽回丈夫的心我想让小三的领导和他人都知道她的行为,请问律师我能不能把这些不雅照片邮寄给小三的单位,还有她的老公单位,她孩子的学校呢?我这么做有什么问题?我不会放到网上,这样不相关的人都知道了,我只要在她的圈子内公布于众就可以了。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您这样做有非常大的问题,不是有没有什么问题,您属于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在我国《侵权行为法》出台前,通常以保护名誉权的形式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不过《侵权行为法》出台后,对隐私权直接定性为一项民事权益,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律师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对于没有损害到他人名誉,但是泄露他人隐私的,按侵犯他人隐私权处理。律师

虽然你丈夫的女同学和你丈夫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对于你的婚姻造成直接的伤害,但是您不能采取“以恶制恶”的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或名誉权。如果你和丈夫感情已经破裂的,可以通过离婚来解除婚姻,如果他们两人构成重婚的,需要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这人,并且你的丈夫属于过错方,对你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构成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您的丈夫属于过错方,对你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你不能要求另一方,就是你口中“小三”赔偿;这些赔偿请求都是在你要求离婚或者同意离婚的诉讼离婚中发生,如果是协议离婚的,由双方协商,如果你不同意离婚的,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你的配偶和他人只是偶尔发生关系,不构成同居或者重婚的,你也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律师

不过你如果对对方的名誉造成损害的,你需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故而不沈律师劝慰你放开心态,不要因出气不成反而承担侵权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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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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