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潘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2000年1月11日生育一子,名潘某甲。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05年因被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原、被告发生矛盾。2006年1月5日,被告在未通知原告及家人的情况下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期间未与原告或儿子有任何联系,原告亦前往被告原工作单位、被告父母家寻找,并到派出所报案,均无被告消息。律师
2012年10月30日,原告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告失踪,2013年3月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宣告被告失踪。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准予双方离婚;2、双方婚生子潘某甲随原告共同生活。
被告陈某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材料及证据。律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自行相识,于1998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1月11日生育一子名潘某甲。婚后初期双方关系尚可,2006年1月5日被告从双方婚后居住的上海市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2012年,原告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告失踪,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3月6日判决宣告被告失踪。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儿子潘某甲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负责抚养和教育。律师
庭审中,原告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需处理,并自愿承担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
夫妻感情系婚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被告自2006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且经法院宣告失踪,夫妻感情依法可认定确已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儿子潘某甲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抚养和教育,故离婚后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