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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有外遇离家,宣告失踪后,妻子起诉离婚获准

原告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潘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2000年1月11日生育一子,名潘某甲。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05年因被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原、被告发生矛盾。2006年1月5日,被告在未通知原告及家人的情况下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期间未与原告或儿子有任何联系,原告亦前往被告原工作单位、被告父母家寻找,并到派出所报案,均无被告消息。律师

2012年10月30日,原告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告失踪,2013年3月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宣告被告失踪。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准予双方离婚;2、双方婚生子潘某甲随原告共同生活。

被告陈某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材料及证据。律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自行相识,于1998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1月11日生育一子名潘某甲。婚后初期双方关系尚可,2006年1月5日被告从双方婚后居住的上海市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2012年,原告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被告失踪,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3月6日判决宣告被告失踪。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儿子潘某甲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负责抚养和教育。律师

庭审中,原告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需处理,并自愿承担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

夫妻感情系婚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被告自2006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且经法院宣告失踪,夫妻感情依法可认定确已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儿子潘某甲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抚养和教育,故离婚后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宜。律师

据此,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子潘某甲随原告潘某共同生活。(2013)长民四(民)初字第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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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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