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第一起同性恋杀人案于2011年10月24日一审宣判。黄某把同性恋恋人杨某杀害,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律师
已过而立之年的桂平籍男子黄某,是一名同性恋,他和被害人杨某于2010年元旦在玉林市认识,之后两人关系日益密切,发展成为同性恋人关系。两人到杨某工作的北流市某水泥厂居住,两人在该水泥厂的一栋废弃宿舍楼的一房间里共同生活,黄某物业,故而杨某答应工资后把钱给黄某。
2010年1月份的一天傍晚,杨某在领到工资后,黄某问其要钱,杨某原本答应给黄某几百元,后反悔只肯给黄某30元钱,之后还想离开黄某,双方为此发生争吵。黄某用几根废弃的电线从后面勒住杨某的颈部,用力拉拽电线,杨某被拖跌在地上,之后黄某把杨某勒死。黄某杀害杨某后,从被害人身上找到一个黑色钱包和一台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将钱包里的500元和手机拿走后离开现场。律师
2010年12月13日,黄某在广东省普宁市东埔工业区聚缘网吧被警察抓获,玉林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6月27日向玉林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玉林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导致杨某窒息死亡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黄某故意杀人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没有任何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当严惩。依据《刑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杨某家属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两万多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