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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对配偶隐瞒同性恋身份结婚的行为进行索赔

小黄是一名上海姑娘,温柔贤淑,经人介绍和同住一个小区的蒋某认识,小黄是个恋家的姑娘,她对于蒋某印象也不错,婆家夫家离开那么近,小黄父母对这件婚事也非常满意。双方在认识不到一年后结婚。律师

婚后蒋某没有和小黄发生性关系,而是借口结婚很累等理由自己归自己看电视。小黄回想双方交往细节,也觉得对方有点异常,由于丈夫之前谈过两个女友,小黄想不到自己丈夫性取向有点问题,而对于小黄她是初恋,有些事情她只能闷在心里。婚后几天小黄回了娘家,和父母一说,父母也觉得事态严重,和对方进行交涉。几个月过去了,双方的感情没有任何进展,小黄向法院起诉离婚,因为只有怀疑没有证据,蒋某不承认自己是同性恋。蒋某同意离婚,但是要妻子赔偿巨款,作为摆酒席和装修房子的损失。小黄拒绝,蒋某不同意离婚,法院在第一次起诉离婚中没有判决离婚。看了小黄只能等下次起诉离婚才能解除婚姻,小黄认为对方“有毛病”还要拖延自己青春,应当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费用。律师

对此沈洁律师认为《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有适用的范畴,规定的范围较为狭隘。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由于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其婚姻关系破裂,而遭受的非财产上的损害而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损害赔偿作出了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没有把同性恋直接作为索赔的法定理由,只有同性恋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时候才可以作为婚姻的过错方。所以有同性恋行为就可以认定同性恋行为就是婚姻的过错方。律师

不过夫妻一方如果是同性恋的,婚前隐瞒自己的性取向,采取“骗婚”的方式和对方结婚,另外一方难以容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势必给无辜一方的感情造成重大伤害,有调查表明,同妻离婚后再婚的人很少,第一次的婚姻给予了她们巨大的感情伤害,很少有人再有勇气步入婚姻殿堂。故而沈洁律师认为要求欺瞒的同性恋配偶赔偿是由法律依据的,在我国离婚在多数人眼中是一件“坏事”、“不光彩的事”,对离异后的人称之为“二婚头”,再次择偶时候也较为困难了。故而破裂的婚姻不仅造成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还给对方的精神造成眼中的伤害,精神饱受痛苦的,侵权一方自然应当赔偿。所以沈律师认为如果《婚姻法》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事项不能适用在同性恋夫/妻身上,完全可以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原则要求对方赔偿。律师

不过在现实中,直接引用立法原则进行判决还是非常罕见的,所以法院难以支持小黄的诉讼请求,这也是我们立法的尴尬现状。沈洁律师认为那些欺瞒配偶,通过婚姻来掩盖性取向的同性恋人群,法律必须要进行严厉制裁,社会不是不能包容同性恋行为,而是不能包容欺骗行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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