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夫妻一方出售婚后购置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另外一方要求追回,一般是两种情况,一种时丈夫或者妻子为了一些目的,比如归还高利贷债务或者违法债务,归还正当的民间借贷债务,或者是夫妻感情不和为了转移共同财产,妻子或者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出售房产;另一种情况时一方出售房产时,另一方知情的,由于房产价格这几年涨幅太快,夫妻认为房子卖便宜了,以妻子不同意售房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律师
那么夫妻一方出售房产,未经过另一方同意的,能否追回房产呢?
一、夫妻任何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都要经过对方同意,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时平等的
夫妻任何一方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时平等的,特别是对于价值高的重大财产,更是要征求双方的意思表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沈洁律师认为这种平等性体现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是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当发生离婚、死亡、分家析产等特殊情况,才会分割共有财产。夫妻对财产处分的平等还体现在不论夫妻哪方的经济收入高,哪一方的收入低,亦或是夫妻哪方为家庭做的贡献多少而定,哪怕一方是没有工作又好吃懒做对家庭没有贡献的,均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沈律师在工作中经常遇到当事人认为对方没有收入或者收入较少,自己收入较多占有强势地位,故而可以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想法,实质上并非如此。律师
二、夫妻一方卖掉房产,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另外一方无权追回房产
夫妻一方在处分房产,另外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否认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未经过自己同意擅自处分为由否认配偶对房产的处分行为,也就是说夫妻如果把房子价格卖低了,事后不能以配偶不同意为由,要求追回房子。
由于夫妻间有家事代理权,第三人很难了解夫妻间的行为是否经过双方同意,故而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取得房产的,另外一方不能要求追回房产产权。律师
根据司法实践,沈律师认为以下行为属于“善意”,法律上的善意并非指良心好坏,而是指知情与否:
1、买房的第三人不知道是夫妻共同财产而购买。
如果买房的第三人是出卖一方夫妻的父母、兄弟姐妹、亲戚、同学朋友,串通转移财产,那么就不能称之为善意,特别是夫妻一方的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很难被法院认为是善意的。
2、第三方支付了对价而购买的,属于善意第三人。律师
第三方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即和市场价差不多,或者稍许比市场价稍低稍高,均是善意。如果第三人购买时候支付的对价明显低于房屋的市场价,那么这是判断第三人不是善意的一个方面。当然支付的对价必需是真实可信,比如有购买资金的支付凭证等等。沈律师认为特别是父母子女间买卖房产,光凭一纸收据收条,很难证明确系支付了购房款项。
3、善意第三人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律师
如果第三人是恶意的,不论产权过户与否,另一方配偶都是可以把产权追回来,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并且办理了房地产产权登记,发生了房地产产权转移,是不能把房屋产权追回来的,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还没有办理房地产产权过户手续,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产权人之一的配偶是可以撤销房地产买卖合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