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一位当事人的父母说过一句很值得反省的话,他们的女儿爱上了一位无房的青年,但双方无法解决住房问题最终分手,岳父说“没房子就结婚就是耍流氓。”话虽极端,但“贫贱夫妻百事哀”是千古颠扑不破的道理。如今房价极高,婚姻法关于调整家庭房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备受关注。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是争议最大的条款,多种论点都是围绕这个条款展开,比如“结婚多考虑感情,不用再考虑住房”、“无房男再也不会讨不到老婆了”、“有了这个司法解释,谈婚论嫁时,很多新人会更注重情感”。视乎司法解释三大大提升了人们的思想境界,纯粹化了爱情。律师
作为一名有了多年离婚诉讼经验的律师,沈律师对此不敢苟同。作为生活在上海这样一个土地金贵的市民,我自身也感觉到在上海要寻求到一段较为美满的婚姻,物质基础是前提。如今房价非常高,女友看男友有无能力购房,不一定就是拜金女或者篱笆女。姑且不说,丈母娘是否认可男方是无房户,如果夫妻有子女出生,子女连落户口之处都没有,将来报名读书都会产生问题,另外还有一些现实问题,比如是否应该为租赁的房子进行结婚装修?房东不肯签订长期的租赁协议,经常要面临搬家怎么办等等。老百姓面临的不仅仅是物质利益问题,住房是基本的生存问题。律师
所以购房结婚是一般人的最终选择,由于房价超过了一般人的购买能力,青年人结婚往往是尽到阖家之力,父母资助加上本人存款,然后还要向银行贷款,才能买到“蜗居”,更有父母为了子女结婚,让出住房,自己去郊区、昆山等地购置价格较为便宜的住房,爱子之心可见一斑。既然房产是家庭最大的财产,那么对财产的保护自然也提上日程。一方面是男方倾尽财力购买的婚房,另一方面是社会道德滑坡导致的婚外恋频出,女性担心“人老珠黄”被扫地出门的尴尬境地,当然也有男性担心届时女方出轨,导致自己“人财两空”。新司法解释种种关于房产的规定,很好的再现了这种社会矛盾。律师
新司法解释的本意并非是提倡社会价值趋向,而是保护有产者的所有权,同时也允许公民处分自己的财产,比如出资购房的父母把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从社会常理来说是为自己子女购房,如果是登记在子女及配偶名下,视为对子女和配偶的赠与;还规定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婚前贷款购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协议无法达成的,归一方所有,另外一方获得婚后还贷的部分及相应的增值。如果是婚前房产的归个人所有,增值也归个人所有。这些都意味着法律进一步保护有产者的私有财产,结婚不仅仅是谈感情,更是两个社会经济体的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促使女性在选择配偶的时候,要求法律意识,也许不久的将来,中国的律师也可以介入结婚法律业务,而不仅仅是离婚诉讼业务。律师
有些人说结婚就是讲感情,不谈物质。不过人人都有权利追求更好的物质生活,现在离婚率也很高,对于女性而言人老珠黄不值钱是个客观现状,记住嫁个有房老公不代表您拥有房子,加了名字不代表拥有产权的一半,结婚前找到律师做个婚姻法律规划,比离婚时候哭天喊地叫嚷更为有用。
法律变迁:
一、个人财产经过一定年代变为夫妻共同的规定(已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律师
二、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财产属共同(现行)
代表:2001年《婚姻法》
三、开始逐步承认夫妻财产分别制
代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