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程先生和一名女客户关系暧昧,被妻子发觉后,他为了息事宁人同意把自己和父母共有的产权房赠与给儿子和妻子,由于该套房产上有程先生父亲的份额,产权登记为程先生和其父亲共同共有。程妻要求办理公证,约定该套房屋产权中属于程先生的那部分归程妻和孩子所有。由于产权证系程父保管,办理公证需要出具房产产权证,程父不同意自己儿子赠与房产给儿媳和孙子。双方发生争议,后程妻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离婚。由于房产赠与涉及第三人利益,故而离婚诉讼中法院未作处理,离婚后前妻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程先生履行赠与协议的约定,赠与房产给自己和儿子。律师
经查该套房产系程先生和父母动迁分得的安置房中的一套,现已满五年,可以进二手房市场交易,市场价值估约180万元。程先生约占66%的份额,折价约128万元,对于鸡飞蛋打,人财两空的局面,程先生自觉留不住人,想方设法保护自己的财产,故而对房产赠与表示了反悔。他很担心白纸黑字的赠与协议是个约束,能不能反悔呢?
程先生夫妻双方最大的争议是:房产赠与协议签订后,没有办理过户的,能否撤销?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即一方纯负有义务,一方纯享有权利,故而对负有赠与义务的一方,在物权转移前允许其反悔,在物权转移后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反悔”。房地产是不动产,我国对于不动产产权的登记是采取登记公示制度,未经产权登记过户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故而程先生和妻子、儿子签订房地产赠与协议后,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而产权仍属于程先生。
根据《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公益性赠与合同(比如捐赠)是不可以随意撤销的,但是其他赠与合同均可以撤销。《合同法》第186条明文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186条就是上文中的说法,房地产赠与发生过户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房产赠与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如果赠与人撤销房产赠与协议的,是否要承担违约金。律师
本案中程妻为了防止程先生事后反悔,在赠与协议中约定,如果程先生不履行过户义务,或者反悔的,需要赔偿128万元的损失给妻儿。沈洁律师认为赠与人单方负担赠与义务,既然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如果此时再让赠与人承担违约金,于立法精神有悖,为撤销行为平添代价,故而赠与人撤销赠与协议的,无需承担违约金。
如果房产登记在夫妻名下,约定向另一方赠与的,撤销赠与后有哪些法律后果。
如果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撤销赠与后,财产所有权人不发生变动,仍为夫妻共有,如果一方提出离婚的,可以在离婚诉讼或者离婚后财产纠纷等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撤销权纠纷诉讼中不解决产权分割纠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