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欲移民澳大利亚,于2011年初通过中介认识张甲。2011年2月16日,林某、张甲订立《协议书》,约定内容为:“甲方张甲,乙方林某;乙方为公民,为了获得澳大利亚的绿卡(即永久居留证),特此通过与甲方缔结婚姻关系以藉此获得。具体内容如下:一、甲方与乙方将于2011年4月9日在境内办理登记结婚;二、在甲乙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甲方将于2011年5月9日在中国境内或在澳大利亚境内,向移民局递交乙方及其2岁男孩的临居签证申请,并在之后两年内必须继续保持夫妻关系,甲方积极配合乙方,通过移民局的调查,并为乙方递交永居申请。律师
在甲方遵守以上条款,并按此条款严格执行的基础上,就乙方支付甲方报酬的方式及金额上,双方达成如下条款:1.乙方及其2岁男孩为了获得绿卡将向甲方共支付50万元(伍拾万元)的费用。2.付款方式为:待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并履行婚约后,乙方即于当日内向甲方支付2万元订金;在甲方为乙方担保,提交临居申请后,乙方即于叁日内向甲方支付8万元的首期款,并在临居获得通过后,支付5万元款项费用;在随后的2年过后、甲方为乙方递交永居申请时,乙方必须支付20万元;余款15万元将在乙方获得永居身份一周后,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3.中介服务费1.5万元,由甲方自理,签约支付5,000元,签证下来支付1万元。律师
在甲方履行本协议内容时,必须在此阶段保持单身并且持续保持无婚史的记录,并积极配合在澳大利亚持续自己绿卡的身份,同时配合乙方获取绿卡身份。五、甲乙双方的财产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归各自所有,债权债务于对方无涉。甲乙双方各自身份证件作为本合同附件。六、若发生争议,本协议适用于的相关法律作为审理依据。”
上诉人林某不服,向提起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确实违反了公序良俗,但是却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不予处理会导致象被上诉人这样具有国外身份或绿卡的人效仿,因为双方的协议违背公序良俗,中国的法院不作处理。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张甲返还林某165,000元并赔偿损失11,940元。律师
被上诉人张甲辩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予以确认。二审审理中,张甲表示自愿补偿林某10万元。
婚姻的缔结应以感情为基础。张甲以与林某缔结婚姻的方式试图帮助林某获得澳大利亚永久居留证,并与林某订立协议、收取费用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审法院对林某要求返还已付费用165,00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1,94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并无不当,予以认同。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律师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二审中,张甲表示自愿返还林某10万元,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原判。二、张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林某10万元。(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7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