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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无效,共同出资财产如何分割

上海律师导读:原被告之间是表姐弟,各自先后离婚之后,原被告之间居然发生恋情。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双方感情发生变化,男方即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律师

案例引用:

原被告从小认识,系表姐弟,后均长大成人并分别成婚。后来双方先后离婚,离婚后原被告之间居然发生了恋情,家人也都竟然认为亲上加亲是一件好事,故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办理结婚登记。

不料,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的关系发生恶化,并经常为生活损琐事发生争执。后来两人之间发生打架事件,无奈男方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及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原被告虽然取得结婚证,但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故原告主张婚姻无效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一同出资的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出资分割,因原告出资10万元,被告出资40万元,故房产产权归被告所有,同时被告出厂原告10万元。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婚姻纠纷,特殊之处在于原被告之间是表姐弟关系,双方就登记的婚姻关系以及共同出资的房产发生分歧。律师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原被告系表姐弟关系,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婚姻关系无效。故虽然原被告取得了结婚证,但民政局仅是形式审查,双方婚姻自始无效,即没存在过婚姻关系。

关于登记之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虽然是在登记之后,但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故登记之后存在的房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各自出资按份共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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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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