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老先生患有轻度的老年痴呆症,他在医院就诊后确诊了上述疾病,为了防止自己的父亲出什么意外或者走失,唐先生到保姆中介公司为他物色了两名保姆,一位是男保姆晚上陪夜,另外一名是女性保姆负责唐先生白天的日常生活,比如打扫和做饭等。两个月后唐先生发现男保姆已经被父亲辞退,女性的家庭服务员俨然是家庭的女主人,唐先生虽然有点纳闷,但父亲吵闹着要女保姆服侍,唐先生没有多考虑,以为是老年痴呆症病人的一种病理症状而已。律师
半年后唐先生的老年痴呆症更为严重,已经不能自理自己的生活,唐先生决定把父亲送达一家康复医院养老,但遭到了女保姆的拒绝。唐先生觉得很奇怪,一位从事家庭服务的保姆为何以女主人自居,女保姆称唐老先生为自己“老公”,还称已经领取了结婚证。唐先生很生气,认为保姆利用自己不和父亲同住的机会,骗取老年痴呆症的父亲结婚,这是不合法的。但保姆理直气壮地认为:我领取了结婚证,我就是合法的妻子。律师
事实的确如此吗?只要领取了结婚证,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就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就可以产生法律上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吗?现在最萦绕在唐先生心头的恐怕就是父亲不久人士后,父亲的遗产能否由这位“保姆继母”继承?
已经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必须符合法定,有效的婚姻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属于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我国的合法婚姻要从几个方面判断:
第一、双方结婚时具有结婚的民事行为能力。律师
这是自然人登记结婚的能力,又被称为婚姻行为能力或者结婚能力,要求结婚当事人满足两个条件,第一结婚年龄到达法定年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男性为22周岁,女性为20周岁,第二结婚时当事人的精神是健康的,虽然《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均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义务的时候,要和他的行为能力相符合。精神病人或者智障人员(包括老年痴呆)由于无法判断自己的行为,故而认为他们没有结婚的能力,如果和他人缔结婚姻的,也属于无效婚姻。律师
第二、双方结婚时意思表达是真实的,不受到任何强迫或者第三人的干涉。
当事人表达的意思应当是真实的,不受到他人的干涉或者强迫,比如张三要求和李四结婚,如果不结婚就要杀害李四,这种意思表示就是不真实的。
第三、不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近亲属。
另外也有人认为不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也是缔结合法婚姻的条件,不过由于《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哪些疾病不应当结婚,而《母婴保健法》虽然没有废除,但由于其多年没有修订,其认为的有严重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的暂缓结婚等,已经随着婚检的废止不再考量。比如该法规定“经过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期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指严重遗传性疾病)”已经完全不符合目前的社会现状,根据司法实践,直接可以无视《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法院也不会判决这样的婚姻无效。律师
具体不适合结婚的疾病主要是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等重型精神病。这点完全可以通过结婚能力来解决,也就是本文的第一点。
第四、不重婚,一夫一妻制的婚姻。
重婚的后一个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本案件中唐老先生患有老年痴呆症,没有结婚的行为能力,故而他和保姆两人缔结的婚姻,属于无效的婚姻,尽管领取了结婚证,由于不受到法律保护,“妻子”不能继承唐老先生的遗产。为了避免将来的纠纷,我们建议唐先生作为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