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2001年4月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律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因为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无效婚姻能否成为重婚罪的前提?
观点一,当然无效主义观点认为: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就是从婚姻一缔结开始它就不处于合法状态,因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发生重婚的,不能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观点二,宣告无效主义认为:律师
婚姻登记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如果经过法定程序宣告无效,自然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宣告之前,婚姻关系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这时和他人结婚,构成重婚。无效婚姻的认定是由法院判决认定的,一般来说是确认之诉,只有由法定程序确认婚姻无效,并且追溯既往,这种婚姻才自始无效,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婚姻是否无效处于待定状态,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仍受到法律的约束,所以不能在宣告无效前,和他人再结婚。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