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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患精神病妻子分娩两个月发病,丈夫能否离婚

本文作者范霆晔

妻子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分娩2个月后再次发病,我该怎么办?律师

法律咨询:律师您好!我和我的妻子在网上相识2年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也正常生活,今年1月,妻子还为我生了一个儿子,但是分娩的第3个月,妻子突然病发,扬言要杀了我,并跪地不断的向其他人磕头,后被送进医院,医生说是精神分裂症复发。请问我该怎么办?我可以离婚吗?

首先,对于起诉离婚的限制,法律有着具体的规定。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男方在上述期间内提起离婚诉讼,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对其离婚起诉将不予受理。律师

所以,在妻子分娩后的第三个月起诉离婚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妻子精神分裂症的复发是否构成无效婚姻的要件。根据我国的婚姻法第八条之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又未治愈,属于无效婚姻。并且,向人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并不受到分娩后1年和中止妊娠6个月的限制。律师

一般情况下,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是,这种病症的发病须是严重的,亦或者停止用药后会继续发病等不可预防的症状。

因此,上海法院目前的审判实践对宣告无效的婚姻较为少见,宣告无效婚姻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证明。律师

值得说明的是,患有艾滋病、性病、淋病,亦或者性功能障碍等的人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律师认为上述的疾病均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精神病由于涉及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可能导致婚姻自始无效。

但是,对于性传播类疾病或者性功能障碍,双方在当时均属于自愿结婚,均有民事行为能力,律师认为上述疾病仅仅是离婚的因素之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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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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