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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婚姻无效能否在女方在怀孕期间等特殊时期提出

离婚法律咨询:女方在婚前患有非常严重的忧郁症,进入精神病医院治疗,后经人介绍我们认识,由于我年纪较大,急于结婚,也没有对女方的情况细查,只是觉得对方非常内向。结婚后不久女方怀孕,之后就表现出各种不正常的状况,经过我和岳父母的交流,才知道女方婚前患有精神病,一直在服药中,现在怀孕了只能停药,所以精神病就发作了。为此我非常痛苦,我认为孩子生下来也不会健康,提出流产和离婚,对方拒绝,现在该怎么处理?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根据你说的情况,女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女方婚前患有严重的精神病,婚后也无法治愈,属于无效婚姻。女方在登记结婚时候属于发病期间,对于结婚这样的大事,超过了其行为能力,由于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婚姻无效。

《婚姻法》所规定的“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是针对合法婚姻中的男方提出诉讼离婚,并不是针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或者女方提出诉讼离婚,或者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况。故而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申请法院宣告无效不受《婚姻法》这条的规定。律师

婚姻法第十条对无效婚姻作了如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凡具备以上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也即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不产生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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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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