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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死亡后,女儿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获得法律支持

赵某14周岁时她的母亲和父亲因感情不和分居,赵某的母亲在10多年前发生了一次车祸,导致大脑萎缩,从此逐渐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赵某的父亲对其日益嫌弃,经常不归家,到了赵某14岁时候,父亲竟然离家出走。幸亏赵某的小姨(赵某母亲的妹妹)经常来照顾姐姐和外甥女的生活。赵某从10周岁开始就担负起了家庭生活的重任,陪母亲看病,照料家务。毕竟现实和励志故事不同,赵某被沉重的家务劳动拖累,没有考取很好的学校,早早毕业,找了一份收入微薄的工作。赵某19岁时,母亲因病去世。律师

赵某20周岁时,得知父亲在浙江做生意,赚了一些钱,在上海某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还买了一辆别克轿车,当然这些都不属于赵某母女享有,而是父亲和他人在共享这些财富。由于找不到父亲的下落,赵某的母亲也无法要求其承担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后赵某突然收到交警的通知,原来赵某的父亲在酒后驾车,在某地发生车祸去世,交警根据死者身份证的信息邮寄了通知。此后赵某还得知了父亲的房产和车辆下落,她理所当然地和母亲成了继承人。律师

可让赵某想不到的是,突然有一个女人冒出来自称是赵某生父的妻子,还拿出了一份结婚证。原来赵某的父亲虽然抛弃妻子,可为了逃避扶养责任和不想分割财产,一直没有办理离婚,在2008年对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相关情况后,与某女子办理了登记结婚,对外夫妻相称,两人婚后无子女。赵某希望为自己和自己的母亲讨要一个说法。律师

赵某作为死者的女儿,是否按照法律规定有权提出申请父亲婚姻无效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她作为近亲属有权申请父亲的婚姻无效,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这就包括了作为女儿的赵某和作为妻子的赵某母亲。律师

同样的规定也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现在赵某的母亲,也就是死者的妻子由于大脑萎缩,已经死亡,故而赵某作为近亲属有权提起。律师

赵某的父亲刚刚死亡,他的后一次婚姻因重婚而无效,赵某必须赶紧提起无效之诉,这个权利可以行使的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只有短短的一年。赵某提起了婚姻无效之诉,法院支持了赵某的请求,判决婚姻无效。由于赵某父亲购房是使用自己的资金购买,并不是和无效婚姻中的“妻子”共同出资购买,故而房产产权归赵某,在拿到无效婚姻的判决后,赵某办理了遗产继承手续,最近她正打算起诉“继母”,要求其搬离住所,返还车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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