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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胁迫结婚逾期不撤销,变成合法婚姻

罕见案例征求过程中,有一位童小姐向我们征询了一起案例。

童小姐的父亲因做生意和赌博欠了很多钱,经常有债主上门向童小姐的家人讨债,有一次债主上门,逼迫其母亲卖房,童小姐向一位远亲求助。亲戚说认识一位大老板,刚刚丧偶,可以介绍给她做男朋友,让他帮忙还债。不久亲戚将这名比童小姐大15岁的男子介绍给她,这位“老板”也很大方地借了童小姐父母30万元,还清了所有的高利贷和借款。不久在父母的催促下,童小姐非常不情愿地和男子进行了交往,最后在父亲又打又骂,母亲又哭又闹下,童小姐被迫嫁给了貌不惊人的男友。结婚后童小姐发觉丈夫不仅对她不好,当她佣人使唤,还经常骂她是买来的媳妇,让她父母把房产过户给他,另外丈夫也并不是什么大老板,而是一名做小生意的商人,连多一名雇工都不愿意聘请。非常死亡的童小姐查询了《婚姻法》,认为自己符合撤销婚姻的当事人,要求撤销这次婚姻。律师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法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从这点可以看出:被胁迫或者被撤销婚姻的,往往是人身受到限制的当事人,而本案的当事人在结婚当时人身是只有的;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而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而与其结婚,而童小姐当时仅是受到了家里的还钱压力。由于受胁迫的当事人要申请撤销婚姻,必须要证明自己受胁迫的,则无法撤销该婚姻登记。律师

童小姐的事情发生在2000年之前,结婚后,她的结婚证被父母拿走,至今已逾10余年,当她的父亲去世后,生性怯懦的她才敢提出和丈夫分手,那么姑且不论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可撤销的婚姻,童小姐还能否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呢。律师

如果童小姐父亲的打骂程度非常严重,确实受到了胁迫的,那么她也要必须在结婚后一年内提出撤销,除非受胁迫的当事人人身不自由的,方可延长,否则这里的“一年时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是一种不变的期间。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在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该无效婚姻的申请,就无权再提出要求撤销婚姻。按董女士结婚的时间,婚后她也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结婚证被父亲拿走和人身自由被限制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之所以法律规定了一个仅仅一年的除斥期间是有一定原因的。沈律师猜测这种因素应该是立法者考虑到长期不提起撤销之诉会使得婚姻状态变得不稳定,毕竟撤销后的婚姻是无效的,结婚时间太长,双方完全有可能生儿育女,或者说产生一定的感情,故而推定一年不撤销的,尽管在缔结婚姻的时候存在着效力瑕疵,但是过了除斥期间后,这种有瑕疵的婚姻就变成了完全合法的婚姻。故而董小姐不能在提出要求撤销本次婚姻,她只能通过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律师

当然在极罕见的案件中,有的婚姻当事人父母借婚姻索取钱款,事后没有拿到预计中的金钱,便已申请撤销女儿婚姻为由,要求宣告婚姻无效,这种情况下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可以行使,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哪怕是女方的亲生父母都无权请求撤销他人受胁迫的婚姻。当然胁迫他人与之结婚的人更是不能以自己胁迫结婚,要求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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