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太有一个儿子小张,在十五六年年前小张因器质性病变逐渐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生病一段时间后智力退化,丧失行为能力,生活起居靠他人照料。小张在没有患病前和一名外地来沪打工女子结婚,他生病后,张妻曾经也照顾过他,后来因治病费用和婆媳矛盾等问题,张妻在一次和公婆的争吵推搡中摔倒,导致手臂骨折,小张的妻弟获悉将姐姐接回了原籍。后张妻起诉离婚,因小张不同意,法院没有判决离婚。后来张妻再次起诉离婚,小张已经丧失行为能力,由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了离婚案件,由于小张的代理人不同意离婚,张妻的离婚请求没有获得法院支持。从此张妻没有提起离婚诉讼,既没有照顾小张也没有负担生活费用。律师
张老太以儿子的名义起诉要求媳妇承担扶养义务,由于张妻当时自己也没有工作,法院判决张妻承担每月100元的扶养费。张妻支付半年后离开中国到日本国打工,从此再无音讯。现张老太觉得自己老了力不从心,希望起诉儿媳,要求她承担扶养配偶的义务,和负担这些年的扶养费。
对于张老太的请求,作为律师来说,沈律师觉得非常为难。如果夫妻一方因意外事故或者疾病丧失了行为能力,如果配偶提起离婚,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植物人等对象来说,夫妻间没有了感情交流,自然无所谓感情之说,不过判决离婚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植物人等没有了人照顾,也有可能没有生活来源,所以如果没有为这类人提供后续生活保障的,要求离婚是非常困难的。律师
不过如果一方已经提出了离婚,如果判决不离婚,也未必是一个好的解决之道。比如本案件中,张妻曾经提出由张妻的父母出资,一次性拿出一笔费用了结此事,在当时张妻提出了以20万元的数额解决扶养问题(这在当时是一笔不小的巨款)。但遭到了张老太的拒绝。现在张妻东渡扶桑,杳无音信,在国内又毫无财产可供执行,要其实现扶养义务确有困难,会出现“告了和没告一样的后果。”
沈律师认为有待于新的司法解释对这类疑难问题进行解决,既不让因病或者因意外丧失劳动力的一方无所养,也不能让健康的一方长期在没有感情的婚姻中继续生活。毕竟如果一方不肯承担扶养义务,即便将“包裹”甩给家庭,另外一方也无法得到真正好的照料和扶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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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我们还看到过一起案件,由于法定监护人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离婚后,作为父母的法定监护人又因年迈、自己身体有疾病,和住的远无力照顾女儿,女婿和岳父母因离婚诉讼而结仇。从此女婿对自己妻子不闻不问,仅给予吃喝,生活环境极其脏臭,褥疮满身,而此前女婿曾提出送康复医院,费用由其永久承担的条件。所以有时候我们认解决这类问题还是要多为弱势的一方考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