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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纠纷

肖女被其叔父拐卖至甘肃某地,与当地男青年谭男结婚,叔父索要钱财达三万余元,后叔父因贩卖其他妇女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追缴了赃款赃物,肖女也被解救回原籍。作为丈夫的谭男要求肖女赔偿其因“结婚”而造成的损失。肖女在外打工赶到律师事务所咨询,请问:谭男的这一要求合法吗?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不仅违反婚姻自由原则,侵犯公民的婚姻自由权,而且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引起财产纠纷,对这类纠纷的处理应区别情况对待。买卖人口支付的费用,是不合法的支出,不能要求受害人返还给买人口的一方,这种损失只能由买方承担。所以肖女完全不用理会,这笔费用不用她赔偿。律师

在买卖婚姻关系中,索取财产者是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本案中是贩卖人口的肖女叔父,他以取得财产为直接目的,该行为具有严重的违法性。当这种婚姻关系不能成立或被解除时,第三人取得的财产要依法被没收或收缴,遭受损失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其财产;但如果其主观恶性不大,且倾家荡产、债台高筑、财产损失严重,可适当返还部分财产。一般情况下,这种费用是无法追回了,由购买人口的一方承担。律师

当然有些地区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案件也比较普遍,不过当事人对婚姻问题系自主自愿,财产转移也发生于当事人之间,不是本案这种被拐卖妇女的不自愿。索取财物的一方有主要过错,交付财物的一方为达到结婚目的,常带有半强迫、半自愿的双重性。因此,如果婚姻关系未成立,或成立不久即解除,而且被索取的财产数量多、价值大,或者给受损失的一方造成生活困难的,则应根据情况,要求索取财物一方全部或部分返还。如果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被索取的财物也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则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当婚姻终止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已经消耗完毕了,就不用返还。律师

从本案来看,肖女与谭男的“婚姻”是典型的买卖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属于无效的婚姻,或者只是一种同居关系。本案件中肖女是受害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她叔父拐卖妇女已触犯刑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包括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三万多元。所以这笔贩卖肖女的资金被公安机关没收,或者说时隔已久,被她叔父花销殆尽,就不能返还了。谭男如果明知肖女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与之结婚则可以构成拐卖妇女罪,也应依法承担责任,当然实务中一般不追究这类人的刑事责任,但特别恶劣的影响坏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谭男要求肖女赔偿其因“结婚”而造成的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他已经构成了拐卖妇女罪,这种损失是他应当预见到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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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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