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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逼婚婚后没有同居,要求撤销婚姻

撤销婚姻纠纷一案,T诉称:因T母亲对L印象较好,遂要求双方谈恋爱,并以威胁与T断绝母女关系、将T赶出家门、甚至以死相逼T成婚。鉴于系争婚姻关系违背T本人意愿,故请求予以撤销。L辩称:同意T的诉讼请求。律师

双方系同事关系,除工作关系一起吃饭外,两人未单独相处过。T母亲曾患抑郁症。T母亲因在T单位见过L后,遂要求双方恋爱、结婚。T母亲即开始以言语及行动等不断对T施加压力,包括:将自己锁在门里,扬言若T不同意结婚就会做傻事;把T关在门外不让T进门;在T父亲劝说时,欲往窗口处轻生;在亲戚劝说时,欲吞服药物,被亲戚夺下等。为避免母亲将相关威胁内容付诸现实行动,担心母亲安危,T与L办理了登记手续,但未举行仪式,未与L共同生活。

L表示结婚登记是T提出,T当时说是迫于母亲的压力,为母亲着想才办理结婚登记,L之所以配合T办理手续系出于同情。律师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范,胁迫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五方面内容:一是有胁迫的故意;二是有胁迫行为;三是受胁迫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等不安心理;四是受胁迫人因恐惧等不安心理而作出了违背本人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五是胁迫属违法或不当。

对照本案现有证据事实可知,T与L维持恋爱关系及最终登记结婚的过程中,一直受到来自其母的、以强迫婚姻为目的的不法言行威慑。分析T母亲相关行为内容及行为过程,可以发现威胁内容一旦转变成客观现实,其结果势将导致T承受母女离散、社会评价降低等严重身心伤害。结合T与L交往状况、登记结婚等其他案件事实,T认为相关婚姻登记行为系受其母胁迫、悖于其真实意愿的主张,具备事实依据,予以采信。律师

鉴于系争婚姻关系系一方受胁迫缔结而成,故T据此请求予以撤销,符合婚姻法相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婚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T与L的结婚登记。(2012)长民一(民)初字第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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