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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前一次婚姻已经解除,后婚有效

婚姻无效纠纷一案,L提出诉讼请求:判令L与E的婚姻无效。L和E在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经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在结婚登记时,L处于离婚状态,与前妻生育一女。E称其未婚。但实为E已于1996年与其前夫J经四川省蓬安县龙蚕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E称其1996年底携其女回安徽娘家生活,与其前夫再无往来,后与其前夫经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律师

L认为,其与E登记结婚时,E提供了未婚证明,但其实际已经结婚,且未与他人解除婚姻关系,便与L登记结婚,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已构成重婚,故L申请确认婚姻无效。

E辩称,L陈述事实属实,但其认为不应宣告其与L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婚姻自由。双方之间现存的婚姻关系对社会没有造成任何危害,L草率否定其婚姻的效力,严重侵犯了E的合法权益。E与L登记时认为自己是未婚的,是因为不懂法律,所以造成了二次婚姻登记的结果。但E与前夫的的婚姻关系已经于经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调解解除,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在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后,不支持宣告婚姻无效。律师

对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E认为申请婚姻无效,应该在申请时仍然存在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才可以被支持。现在L与E并未违反该原则,只有一个婚姻关系,不应该宣告无效。请求驳回L的诉请。

L以E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其与E的婚姻无效时,E解除了其与前夫J的有效婚姻关系,至今,E只有一个婚姻关系,并非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与法律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无悖,故在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情况下,不宜再宣告L与E的婚姻无效,但该婚姻关系应自E解除其与J的婚姻关系时始方为有效。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L请求宣告L与E婚姻无效的申请。(2018)沪0120民初14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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