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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冒用他人姓名结婚,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纠纷一案,申请人J诉称,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申请人准备将妻子K的户籍迁到上海,申请人与K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勐板派出所办理户籍迁移手续,但被派出所告知L冒用K的身份与申请人登记结婚,申请人才知道妻子的真实名字不叫K而叫L。之后申请人去民政局咨询并要求更正,民政局要求申请人到法院诉讼解决问题,申请人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申请人与K的婚姻无效。律师

L系缅甸籍人,K系云南省永德县人,L在金三角工作时经人介绍与K相识。L给付K15000元后,K将其身份信息交给L使用。K带L到云南省永德县,L用K的身份信息办理了姓名为“K”的身份证,L此后均以K的身份生活。

申请人与K(实为L)在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初婚,婚后居住在上海市闸北区黄山路房屋,双方生育一女,名任乙。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将其妻子的户籍迁到上海。K(实为L)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公安局勐板派出所办理相关证明时,被当地派出所查出L冒用K的身份信息,派出所将L冒用K的身份信息办理的姓名为K的居民身份证注销,并将户籍资料没收。律师

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公安局勐板派出所将K的居民身份证注销后出具了证明,该证明中写明:兹由缅甸籍女子L(女,傣族,家住缅甸国孟谷县顺帮寨)与K(女,傣族,家住云南省永德县勐板乡新边田村新边田组)一起到云南省永德县公安局勐板派出所,由K协助L让L冒用K的身份信息办理了姓名为“K”的虚假信息“二代”居民身份证。律师

L再次使用其冒用“K”的身份信息办理的居民身份证到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与J申领了结婚证。现公安机关已将K本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恢复,并将L冒用K身份信息办理的姓名为“K”的居民身份证注销。L恢复其自己的身份后不能回中国居住,现L居住在其家乡。申请人因此向法院申请,要求确认与K的婚姻无效。

申请人称,L冒用K的身份与申请人登记结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申请人一直认为L就是K,就是申请人的妻子。现L的真实身份已经恢复,希望将申请人与K无效的婚姻注销后,申请人将与L办理结婚登记,以恢复正常的家庭生活。

L冒用K的身份被公安部门发现后,公安部门已将K本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恢复,并将L冒用K身份信息办理的姓名为“K”的居民身份证注销。现申请人申请,要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律师

L依据《婚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申请人J与被申请人K的婚姻为无效婚姻。(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3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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