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S婚姻无效纠纷一案,9月双方在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的“婚姻状况”一栏中均记载“未婚”。S与案外人D在澳大利亚结婚。10月澳大利亚联邦治安法院作出离婚裁令,裁令双方婚姻于11月终止。律师
A诉称:双方经父母介绍相识,交往期间,S一直对A称其是未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A随S去澳大利亚,在办理夫妻团聚签证时,S称其曾有过一段婚姻,但在与A恋爱前已经离婚;澳大利亚大使馆告知A,S在办理夫妻团聚签证时填写虚假信息,S存在重婚;后A质问S,S称其父母知道重婚的事,并认为重婚无妨,还让A办理假结婚证以便得到签证,A当即表示不同意;A回到上海。
A认为,S缺乏诚信,在与A结婚时仍与她人存在婚姻关系,S的行为构成重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属无效,要求判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律师
S辩称:对A所述双方的相识、恋爱、结婚经过无异议;S曾与案外人D在澳大利亚登记结婚,后双方正式分居,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分居一年后可以正式离婚,双方共同委托当地律师办理离婚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S以为提交了材料即算离婚;S为这段婚姻付出很多,且从未刻意向A隐瞒婚史。律师
S在与案外人D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A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行为已构成重婚,故其与A的婚姻应认定为无效。L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A与S的婚姻无效。(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304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