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与H婚姻无效纠纷一案,H与案外人J在H嘉定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共生育子女三人,G与H相识恋爱,双方共同至天津市河东区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双方生育一子,取名K。H因涉嫌经济犯罪而被刑事拘留。期间,H向公安部门供述其曾先后与案外人J及G登记结婚。G得知该情况后,遂向提起确认婚姻无效之诉。律师
G诉称,双方登记结婚。婚后H很少回双方住处,H的工作生活情况G知之甚少。H因涉嫌刑事案件被拘留,从而牵扯出其复杂的婚姻关系。G方才得知H隐瞒了其已有婚姻家庭的事实,并且H同时还与其他女子保持同居关系。
G认为H隐瞒已有婚姻的事实,伪造身份,骗G结婚登记,给G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H的行为已构成重婚,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2H赔偿G精神损害抚慰害金50,000元。律师
H辩称,同意确认双方间的婚姻关系无效,但无效的原因系G伪造了H的身份证明在天津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双方登记结婚后,H为G开了三家房屋中介机构,花费了大量钱款,且G在H羁押期间擅自变卖H名下房产,并将售房款据为己有,故不同意赔偿G精神损害抚慰金。
G撤回要求H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律师
H在与案外人J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G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行为已构成重婚,故其与G的婚姻应认定为无效。G撤回要求H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系其自主处分诉权的行为,于法不悖,予以照准。L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G与H的婚姻关系无效。(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249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