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可撤销的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可撤销的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程度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轻重之别,前者重于后者。《婚姻法》第十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民政部颁行的《婚姻登记办法》第9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2.行使请求权的主体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由受胁迫的婚姻当事人行使,其他任何人无权行使该权利。无效婚姻的请求权则可由婚姻当事人双方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3.行使请求权的期限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如果请求权人被非法限制了人身自由,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无效婚姻,如属重婚或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请求权的行使则没有期限限制;如属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则应在该疾病治愈前提出;如属未达法定婚龄的,则应在法定婚龄届至前提出。

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均采有追溯力的法律后果。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
无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为婚姻,它只是一种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效力相同,均为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婚姻法第12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