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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现已超过婚姻有效

绍先生和妻子美美到上海打工,虽然在工厂打工收入不算太多,但也够用,还有结余寄回家。妻子美美的老乡在娱乐场所上班,工作轻松不说,就收入而言,工厂打工的那点工资根本没法比,绍先生虽然不清楚娱乐场所上班怎么回事,但觉得在那上班不好,反对美美去。美美听了老乡的劝说,去娱乐场所上班了,这让绍先生很猜忌。律师

两人为此闹得不开心,绍先生提出离婚,但美美认为自己虽然在娱乐场所上班,但又没有卖淫,不构成什么,故而不同意离婚。后来绍先生听人说不满十八周岁结婚的,婚姻关系无效。想起自己和妻子登记结婚时,妻子并没有满二十周岁,当时为了登记结婚,就托人办理了一张假的身份证和一本假的户口本。律师

绍先生来到律师事务所,希望沈律师能够解答自己的法律咨询。沈律师认为《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美美未达法定婚龄,办理假的身份证件的手段,到民政处办理结婚,其行为是违法的。但男方提出离婚时,妻子美美已经到达法定婚龄,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小时,根据《最高人反应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目前,两人的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应当按离婚起诉处理。律师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规定,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违法婚姻。无效婚姻所称的婚姻,只是约定俗成的事宜,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如果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不具备无效事由的,无效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律师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必须是申请时该婚姻仍然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否则不予辞职。结婚时男女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龄,但随着时间推移,如果已经符合法定婚龄后,在以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为由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不予支持。男女双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不能在主张宣告无效。婚姻法的价值取向是保护婚姻的稳定性。作为一种既存的社会关系,婚姻已成事实,如果简单否认这种身份关系,比如会对家庭 和社会产生一些了的负面影响,婚姻登记只是一种公示行为,虽然结婚登记时存在致使婚姻无效的情形,但随着时间推移,原本无效的情形已经小时,认定婚姻关系有效,不得在宣告婚姻无效。律师

目前,绍先生因妻子工作的事情闹得很不开心,但两人的感情还存在的,沈律师建议绍先生也慎重考虑离婚,如果能和妻子沟通的,建议沟通处理。绍先生听了律师的建议,在家心平气和地和妻子分析了利弊,并且帮妻子推荐了一份较为轻松的工作,妻子也答应立即辞去现在的工作,两人好好过日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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