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是指虽已经成立但违法法定的有效要件,不受法律保护,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无效婚姻是婚姻不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脱离婚姻关系的唯一合法方式。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清新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时人的申请。由此可见,只有符合四种情形之一的才能导致婚姻无效。当然结婚时未满法定婚龄,但申请时已到法定婚龄的,认为婚姻是有效的。
万小姐结婚时才18岁,为了登记结婚,她的父母为她办了一张假身份证,让她和邻村的小伙小吴结了婚。当时万小姐糊里糊涂办理了结婚,过了几年,她跟随家中亲戚到无锡打工,认识了在无锡出差的杨先生,后来她跟随杨先生来到了上海,两人很讲得来。最后两人决定结婚,此时吴小姐才想起来自己已经“嫁”了一次,但她认为这次结婚并非自己自愿,而是父母得意愿,用的身份证也是假证件,是一场无效的婚姻。故而她和杨先生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如何处理上一次的“假结婚”。 律师
听了她的述说后,沈律师认为万小姐的婚姻并非无效婚姻,但是万小姐不符合结婚的条件,也就是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不满法定婚龄通过用假身份证而取得结婚证的,属于无效婚姻,当时如果万小姐宣告婚姻无效,那么法院是可以支持她的诉请的。
但现在事件已经过去了好几年,不论万小姐有没有和当时的男方,就是小吴共同生活在一起,婚姻都是有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导致婚姻无效的可以当事人年龄的增长而消除。当事人结婚时虽然没有到达法定婚龄,起诉离婚时到达了法定婚龄,法院就不能判决当当事人婚姻关系无效。律师
虽然万小姐认为结婚时的对象小吴经常酗酒打人,也不给她家用,脾气很坏,夫妻间原本没有感情,后来又因对方的种种不是,无法共同生活,但过了好几年万小姐才想到要提起婚姻无效,此时她的年龄早就到了法定结婚年龄,不能依据结婚时的情况来认定双方婚姻无效,而是认为双方婚姻有效的前提下,处理两人能否离婚的问题。另外婚姻无效只能由法院判决,不能由民政部门的结婚登记处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