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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过精神病结婚时正常,婚姻还有效吗

司老头和韶阿姨是在广场舞上认识的,两人从舞友发展到恋人,感情非常好。后来司老头告诉自己的子女,自己丧偶后遇到韶阿姨,两人感情弥敦,要办理结婚,虽然儿女们口头表示反对,但并没有作出什么过激的行为来。

两位老人顺顺利利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且在附近一家酒景办了两桌喜酒,宴请了几位朋友、近亲属,其中,司老头的女儿也出席了婚礼。婚后,韶阿姨和三个继子女相处融洽,她甚至还帮忙看护过司老头的外孙女一段时间。

后来他们两人觉得居住的住房太小了,只有一室户,就委托中介购买一套两房一厅的房屋,将原来的一室户卖掉,虽然这次买房几乎花光了老夫妻两人的所有积蓄,但改善了居住环境,两人觉得还是值得的。办理产权证当天,因韶阿姨之前摔伤了腿,正处于骨折修养期间,就没有去房地产交易中心,由司老头一人去办理产权。

当时产权登记还不需要网签合同,双方之间修改了合同后,就办理了产权。过了将近二十年后,司老头患病去世,韶阿姨非常伤心。正当伤行还未过,老头的三个子女称其父亲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不具备登记结婚的意思表示能力,并称结婚当时是瞒着儿女,称两人的婚姻是无效婚姻。至于父亲“婚后”购买的房产归他个人所有,应当由三儿女共同继承。目前这套两房一厅的房产位于黄浦区,面积为八十平,价值约六百五十万。律师

韶阿姨非常气愤,拿出了老头在公证处留下的遗嘱,遗嘱中称,自己拥有的房产一半,由三个子女和韶阿姨共同继承,但子女要求分割房产的价款,必须等到韶阿姨去世后,韶阿姨在世期间,谁都不能处分房产。韶阿姨表示,她也不需要住到去世,在这套房子里有太多的回忆,她愿意卖了房子,按遗嘱分割财产,以后她就住到亲生女儿家中。

听了韶阿姨的说法,沈律师认为如果对方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韶阿姨可以要求法院去医院调取结婚前后的病程记录和护理记录,证明老头在结婚前后几天,精神状态较好,神清气爽,有民事行为能力。婚后老头也没有患病,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子女三人在父亲成婚后将近二十年内都没有提出要求认定司老头和韶阿姨的婚姻无效,在父亲去世后留有遗产时要求宣告两人的婚姻无效。三人的动机存在问题,司老头在结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能被否认。

精神病人的婚姻可能为无效婚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精神病患者同样有主张离婚的权力。如果当事人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弱,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患有精神病或者有精神病史的离婚诉讼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司法鉴定加以确定。

根据《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等级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婚姻当事人为婚姻的双方。离婚关系人包括: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基本,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现在韶阿姨的配偶在一年多前死亡,就算是当时司老头是精神病人未康复的,依据《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当事人提起的无效婚姻之诉,应当分别作出处理: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依《婚姻法》第十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的无效婚姻之诉,婚姻当事人双方均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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