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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结婚,事过境迁还能撤销婚姻吗

女青年咸小姐在一家餐饮公司打工,认识了小赖,咸小姐的弟弟也在餐饮公司当司机,后来有一天,她的弟弟开车不慎发生了车祸,将一名路人撞伤。为了给弟弟筹集赔款,咸小姐开口向小赖借款,小赖一口答应,但提出要和咸小姐成立恋爱关系。咸小姐本来并不喜欢小赖,但看到小赖一下子拿出来二十万元,盛情难却,就同意交往,两人经常在微信和短信中聊天。

过了一整子,咸小姐觉得和小赖兴趣爱好相差很远,不想再继续保持恋爱关系,就提出了分手,并且承诺归还借款,还允诺会归还利息。小赖坚决反对,并多次在微信上称,如果要和他分手的,就弄死她和她弟弟。慑于对方的淫威,咸小姐只能和对方继续交往,后来还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对妻子咸小姐大骂,有时候还会大打出手。随着矛盾的家具,咸小姐听说了撤销婚姻的说法,特地来法律咨询沈洁律师。

沈律师听了咸小姐的说法后,认为他们两人在结婚前,小赖确实存在威胁、恐吓等言行,采用威胁的手段和咸小姐办理结婚登记,受胁迫的咸小姐在法定期限,也就是一年内确实可以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但咸小姐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既没有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也没有去申请撤销婚姻,已经超过时限了。现在她不能以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婚姻,只能按离婚诉讼程序处理。律师

撤销权的主体非常有限,只能是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其他人都不能代劳。婚姻撤销有两种程序:诉讼程序和行政程序。

受胁迫的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一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请求。对婚姻撤销案件的审理不同于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对婚姻无效案件不适用调解,直接作出判决。并实行一审终审制,当事人不得上诉。而婚姻撤销案件的的审理,和普通民事案件一样,无效婚姻违反的是社会公益要件,可撤销婚姻只违法法定私益要件,仅涉及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原告方享有撤诉权。对于判决结果,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撤销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邮寄给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婚姻法上的胁迫是通过言语和行动上的胁迫,迫使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迫使结婚。主观意思是不同意登记结婚,双方登记结婚后感情并不融洽,在登记结婚后一年内提出的,法院都会予以支持。

当然除了诉讼程序,受胁迫的婚姻当事人本人也可以在登记结婚一年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一年内,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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