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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患精神病,婚后被车惊吓又发作

孟小姐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现在的丈夫祝先生,她活泼可爱,但祝先生话语很少,但容貌清秀,注重颜值的孟小姐对当时还是男友的丈夫很有好感,不多久,在男方父母的催促下,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刚结婚初期,祝先生虽然话很少,行为却有些小小地怪异。对此,孟小姐也没多想。

有一天,两人晚饭后出门散步,突然小区里面一辆车子疾驶而过,把孟小姐吓了一大跳,所幸没有撞上任何人,可谓有惊无险。但她的丈夫却有些不对劲了,回到家中,看到丈夫喃喃自语,又在家中转来转去。半夜对方还不睡觉,无故在家自言自语。第二天她的婆婆获悉后,立即称儿子可能被吓坏了。但这样一起小事故,怎么会吓坏一个大男人呢?

没多久,丈夫就不去上班了,经常在家念念叨叨。经过孟小姐的再三盘问,婆婆终于说了实话。原来在多年前,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还是孩子的丈夫在这次事故中目睹了路人被车辆撞死,血肉分崩离析,当时就精神状况不正常,后来经过治疗,虽然有所缓和,但一直需要服药控制。结婚前后,他非常高兴,精神状况也好了不少,就将药停了,直至这次又受到了惊吓。律师

听到这种情况,让孟小姐非常郁闷,他人介绍的丈夫居然是个神经病,结婚前后虽然看不出有什么毛病,但在受到惊吓,又发病了。对于公婆的隐瞒行为,她非常愤怒,也不想多听解释,就拿了几件衣服,回了娘家。她的母亲听说后,立即要求她办理离婚,免得和对方牵扯不清。但孟小姐不确定丈夫目前处于发病期间,还能否办理离婚,所以她特地跑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

沈律师认为这种情况符合《民法典》第1053条的规定,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要在婚姻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若未如实告知,则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若一方由于对方的隐瞒欺骗而做出了知晓真实情况下不会做出的结婚的意思表示,该方才有撤销婚姻的权利;若婚姻登记时双方都知晓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或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事实,则并不导致婚姻可撤销。

可撤销婚姻的事由仅有第1052条和第1053条规定的两种,根据第1052条的规定,胁迫作为导致婚姻可撤销的事由,并且规定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人是受胁迫的一方。《民法典》第1054条应被解释为,原则上,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无效效力溯及既往地发生。人民法院规定为可以撤销婚姻的有权机关。

婚姻无效的事由仅有第1051条规定的三种,重婚、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仍然是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不再是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

《民法典》对《婚姻法》中婚姻无效制度和婚姻可撤销制度有了修改。包括不再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视为婚姻无效事由,婚姻登记机构不再是可以撤销婚姻的有权机关,胁迫婚姻情形下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起算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规定一方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能导致婚姻可撤销,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11条第1句将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作为撤销婚姻的机构的局面。胁迫结婚时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将《婚姻法》第 11条第2句规定的“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变更为第1052条第2款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所以孟小姐要撤销自己的婚姻的,只能去法院,而不能去婚姻登记处。

《民法典》第1054条第2款为新增条款,规定了在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人是无过错方。当然对于孟小姐这样的无过错方,对自己的损失,她也可以提起损害赔偿,挽回一些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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