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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身份证登记结婚,是起诉婚姻无效还是离婚

疑难案件讨论:一方以虚假的身份和他人结婚的,是到法院起诉婚姻无效,还是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结婚,亦或者是起诉民政部门登记错误?答案:起诉离婚。律师

张某在工厂上班期间认识了男友小冰,小冰工作很卖力,获得了副厂长的青睐,工厂几次要为小冰缴纳社保,他都婉言谢绝,,称自己只想多拿一点现金。张某认识小冰后到恋爱,半年后在张某老家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外出打工。结婚后张某提出要到小冰的老家看看,遭到了各种推诿,小冰称自己是离家出走,不方便回家。律师

看到小冰延迟闪烁,张某起了疑心,但小冰坚决的态度让她没有办法。不久丈夫和她说自己曾经在老家“犯了点事”,现在警察可能已经找到他了。原来丈夫小冰在老家的娱乐城当保安时,因口角和客人发生争议,顺手用塑料棒打破了他人的头,现在家里人让他回家投案自首。听到这里张某终于明白小冰为什么拒绝单位缴纳社保,也拒绝自己回婆家看看。丈夫回老家后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由于向被害人赔偿了三万元获得了缓刑。律师

张某想不到自己嫁了一个“犯罪分子”,顿时让她觉得面子无光,要求和丈夫离婚。但离婚对于张某来说是个不光彩的事情,她听说丈夫当时用的是拣来的假身份证和自己登记结婚,她了解婚姻法后希望起诉婚姻无效,让这段婚姻无效总比离婚听起来更舒心一些。

对此,我们还有一起类似的案例,女方因法定婚龄未到,以过世姐姐的身份证登记结婚,结婚10年后,双方感情不和,一套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男方要求按无效婚姻处理。如果确认婚姻无效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那么这套登记在男方名下,以男方婚后工资归还贷款的房屋很有可能是男方一人所有。律师

这种情况是不是婚姻无效呢?沈洁律师认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两个案件中都使用了他人的身份证或者虚假的身份证登记结婚,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可宣告婚姻无效的范围。律师

也有人提出起诉行政诉讼,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2003年开始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胁迫结婚的,依当事人的申请行使撤销婚姻,对于无效婚姻民政部门并没有撤销的权利。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撤销黄清江与叶芳结婚登记问题的答复》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利用伪造的身份证件等材料进行结婚登记后,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请求,登记机关不予支持。律师

同时从结婚登记本身来看,登记并非是审核,故而民政部门只要收到了相应的资料,只要表面形式符合,没有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行为中进行真实性审查,法院就不应以婚姻登记机关认定事实不清来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

在登记结婚的时候,使用假信息的人确是是表达了可以结婚的意思表示,只不过提供的资料是虚假的,故而是这个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和他人结婚,起诉离婚的时候直接起诉其真实身份即可。

附:沈律师多番查到到的法律依据《关于撤销黄清江与叶芳结婚登记问题的答复》律师

民办函[2002]129号)

2002年8月6日,民政部办公厅就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结婚登记后,一方不知去向,法院在受理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时调查发现,失踪一方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均系伪照,另一方因此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印发了《关于撤销黄清江与叶芳结婚登记问题的答复》(民办函[2002]129号)。律师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不具备真实性审查的条件和能力,《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是指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性要件,通过弄虚作假而骗取的登记。因此,对黄清江要求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请求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已函复我部(法研[2002]81号),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其婚姻关系按一方当事人死亡处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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