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甲和徐乙是祖孙关系,上海市某房屋是徐甲作为祖父承租的公房,使用面积为27.1平方米。徐甲、徐甲的儿子和儿媳、徐乙曾经共同居住在这套房子内。后来因家庭矛盾,徐甲起诉到法院,徐汇法院判决徐乙和其父母从房屋内迁出,到徐甲承租的另外一套公房内居住。判决生效后,徐甲的儿子和儿媳搬出,并且将户口也迁到另外一套公房。当时徐乙还在读书,附近学校教学质量较好,故而徐甲同意把徐乙的户口留在系真房屋内。律师
另一套公房之后被徐乙的父母出售,用售房款购入了上海市另外一套商品房,面积97平方米,2室2厅,产权人为徐乙的母亲李某。徐乙和父母搬走后,双方无矛盾。后来李某遭到徐甲称孙子正在读大专,为了方便求学,让徐乙周日到爷爷家中吃饭及过夜,徐甲表示同意。之后徐乙出国到日本读书,之后很快返回上海,以户籍在本套房屋内,入住27平方的公房。
徐甲自觉房屋狭小,要求徐乙搬走,徐乙不同意。据徐甲称徐乙在家中横行霸道,动手殴打老人,故而要求徐乙迁出。律师
系争公房是徐甲单位增配的,徐甲和徐乙的户口均在内,实际由徐甲居住,后来徐甲顾念祖孙情谊,同意徐乙在房屋内居住,现在徐乙殴打祖父,影响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况且徐乙父母已购有住房,有处所可以居住,故而判决徐乙迁出系争房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