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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得遗产并且办理落葬,要求叔叔支付丧葬费

原告陶T诉被告陶L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的父亲陶M与被告系陶D、施S的儿子,陶D于2007年9月21日报死亡,施S于2013年2月28日报死亡。为安葬陶D、施S,原告于2014年9月21日与上海汇龙园陵园有限公司签订墓穴购销合同,原告向上海汇龙园陵园有限公司购买墓穴,墓穴价格为67340元,预付十年墓穴维护费495元。律师

原告按约支付了上述费用,并于2014年11月1日支付了殡葬服务费及用品费共计2656元,实际于2014年冬至予以落葬。另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支付了陶D骨灰寄存费用1920元。

原告陶T诉称,原告系被告的侄子。祖母施S去世后,原告及其父亲陶M多次与被告协商原告祖父母安葬事宜,并通过当地居委会通知被告去现场看墓地,但被告予以拒绝,为适时安葬原告的祖父母,原告先行支付了殡葬费,现原告的父亲陶M已经承担了一半丧葬费用,但被告至今不愿意给付原告丧葬费用,故要求被告偿付原告丧葬费用36,205.50元。律师

被告陶L辩称,被告的母亲施S去世后,原、被告曾就施S的遗产纠纷进行诉讼,而施S的丧葬事宜,原告没有和被告协商,而是擅自选定并购买了墓穴,也不知道已于2014年冬至予以落葬,被告不应当承担丧葬费用,被告的父母生前就留有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而陶D骨灰寄存费用1920元系由施S在生前予以支付的,另原告通过遗嘱继承了陶D、施S的遗产,就应当承担对陶D、施S予以安葬的义务,故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曾于2013年就陶D、施S遗产纠纷提起诉讼。陶M与被告系陶D、施S的儿子,应当承担对陶D、施S予以安葬的义务。律师

原告虽然通过陶D、施S生前的遗嘱获取了遗赠的遗产,但无对陶D、施S予以安葬的法定义务,现原告在陶M与被告无法就陶D、施S安葬事宜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为适时安葬陶D、施S,支付了殡葬、购买墓穴等费用共计72411元,并实际于2014年冬至予以落葬,原告在审理过程中亦表示原告的父亲陶M已经承担了一半丧葬费用,故被告应当偿付原告相应的殡葬费用。

至于被告称其父母生前就留有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因属陶D、施S遗产争议,本案无法予以一并处理。律师

被告陈述陶D骨灰寄存费用1920元系由施S在生前予以支付,但根据原告提供的骨灰寄存费用发票,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11日,当时施S已经死亡,故对被告上述陈述不予采信。

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L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陶T36,205.50元。(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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