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女士以尽五十岁了,今年她刚刚退休,本来想和丈夫好好安度晚年,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福旦夕,丈夫突然发作疾病,在短短一个月内就去世了,失去丈夫的安女士非常伤心,好在女儿和准女婿比较董事,安女士也算心安。律师
但没想到的是丈夫的母亲,也就是安女士的婆婆却提出,如果不分割儿子遗产的,她要求安女士对自己进行赡养。这种请求让安女士一下傻了眼,她认为婆婆有退休工资,每月四千多元的费用,加上医保,老人也用不完,不需要自己赡养,相反地自己倒是要为女儿考虑购买婚房,分担一部分经济压力。
从法律上讲,丧偶儿媳对公婆没有赡养义务。法律规定赡养义务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这个义务源自血缘关系,而非婚姻。《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律师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可见,子女的配偶不属于赡养人的范畴,所承担的仅仅是协助赡养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所以安女士无需赡养自己的公婆,但她如果赡养公婆的,其公婆同意不分割儿子的遗产,这点需要安女士自己衡量的。律师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可见媳妇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但从道义上来说,应予以照顾。《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而安女士照顾了自己的公婆,在法律上也有继承权。律师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由于安女士的丈夫已经去世,两位老人将面临无人赡养的居民。而安女士的女儿也并非公婆带大,故而对外婆、外公也没有赡养义务。律师
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包括儿媳、女婿!。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