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先生在30多岁时妻子去世,且没有生育子女,后来他在50岁时认识了后妻章女士,两人结婚。章女士有一名已经上大学的儿子,两人登记结婚后,其儿子没多久也大学毕业,工作后和李先生、章女士共同居住。律师
十多年后,章女士的儿子也结婚成年,自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搬走居住,后章女士患病去世。而李老先生也随着年岁的增加,身体年老多病,他身患多种疾病,因生活开支、治病休养和雇佣保姆要花费很多钱,他的退休工资难以支持其生活开支。他想继子求助,但继子却以房子还需要还贷,家里小孩也需要养育为由推卸赡养责任。律师
非常生气的李老先生在我们的免费咨询开放日来到律师事务所,询问继子能够以家庭负担沉重为由拒绝承担赡养责任。
听了李老先生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他和继子之间没有抚养关系,结婚时继子马上就要大学毕业,而且年纪已经超过了十八周岁,已经过了需要抚养的年纪,故而他和继子在抚养上不能成立。后来他结婚后,财产和妻子是各归各的,继子购房时,结婚时,都是妻子给与继子经济帮助,李先生也没有大额的出资。至于继子结婚时李先生给与了三千元庆贺费用,继子生育时给与了两千元贺礼,都是属于一般的人情往来,无法形成父母子女间的帮助。律师
现在李先生年老多病,需要的开支比他自己的退休工资要多的多,他是否可以考虑将自己的房产出售或者出租来获得资金,让侄子作为联络人,住到养老院中去,这样也可以解决他需要人照顾的问题。
再婚老人,当他们请求继子女支付赡养费时,继子女往往以自己与继父母无血缘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沈律师认为这就要看继子女和老人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如果再婚时,继子女尚小,继父或者继母对继子女的生活和养育付出了自己的辛劳和费用的,双方形成抚养关系,将来养老时当然有权要求继子女承担义务。但如果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或者没有承担继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双方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对继父、继母是没有赡养的义务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