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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疑“常回家看看”新法无实施细则或沦为空文

2013-07-02,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律师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南都讯昨日上午,江苏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马某、朱某除承担原告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这起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判决,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后的国内首例判决。同时,昨日起正式实施的新法将“常回家看看”列为法律条款,网友对此争议颇大。有人认为立法的本意虽好,但用法律来代替道德规范是“越轨行为”,或将因无法实施而沦为一纸空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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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该不该上升到法律规定?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出台伊始,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的规定就引起不小争议,有不少人认为“常回家看看”此类属于“精神赡养”要求,原本是道德范畴的约束,如今上升到法律规定的高度是否合适。

在江苏省无锡市北塘法院院长袁挺看来,尽管对精神赡养的判决和执行,确实比物质赡养的判决和执行要复杂得多,麻烦得多。但作为司法机关并不能因此否认精神赡养的可诉性,从而在老年人权益保护领域缺位。律师

袁挺表示,近年来,精神赡养案件出现比较明显的增多趋势。精神赡养的范围很广,一切事关老年人的精神愉悦与否的赡养内容和方式,都可能涉及精神赡养问题。据分析,至少下列几个方面的精神赡养,完全具有可诉性:1、物化的精神赡养;2、必要的探望;3、子女有条件者,老人要求与子女共同生活;4、子女“分爹分妈”赡养,当子女有条件时,老人要求夫妻共同生活;5、子女限制老人精神生活或自由,老人要求排除妨碍;6、子女对老人精神虐待,老人要求停止侵权;等等。律师

袁挺也认为,精神赡养,更多是精神上的沟通、慰藉,法律的介入只是一种手段,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双方应当互谅互让,互相尊重、理解。法院作出判决只是无奈之举,双方之间达成谅解,重新建立良好的父母子女关系,让老年人安度晚年才是法官所希望看到的。因此此次案件判决,只是一个尝试,实际效果如何,还需司法实践进行检验。

新规定属于倡导性条文

珠海市老龄委工作人员表示,新法旨在社会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对于“回家看老人”的规定,更多需要从道德层面予以引导。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黄彪也认为,法律既有强制性规范,也有倡导性规范。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仅具有规范作用,也为人们提供行为模式,具有社会引导性。律师

黄彪指出,本次修订增加的“常回家看看”法律条文,即属于倡导性条文,在法律责任一章并无明确对应的条文规定,在其他条文强调法律强制性的同时,本条内容体现社会立法的导向性功能。

他建议,实践中“常回家看看”的执行,不仅需要执法部门加强对侵害老年人权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倡议社会形成尊老爱老护老的氛围,国家也需要配套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加强对法定带薪年休假及探亲休假的执行力度,从法律、道德、政策等多方面确保“常回家看看”的落实。律师

无实施细则,或沦为一纸空文

深圳市福利中心老人院的张院长说,新法实际操作中比较难界定,可能沦为一纸空文。实施细则应更详细更科学,才利于各地的执行和操作。比如,多久探望一次才算合法?如何界定探望和问候的区别?违法将受到怎样的处罚?该如何协调处理?单位企业是否该提供探亲假期?这些问题可能都会面临执法困难。

昨天下午,佛山市著名的法律学者王学堂表示,“常回家看看”入法,更多是立法迷信与自大的一个立法笑话。“简单的法律条文自然能够轻易出台,但能真正解决空巢老人的问题么?”他质疑说,这种常回家看看式立法能执行到位么?

佛山政协委员、知名律师徐玉发表示,有关部门有花费在立法上的资金和精力,还不如用在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上,把城市功能向农村延伸,提升农村医疗、教育、娱乐设施,降低通信费用让老百姓打得起电话上得起网。“谁不想父母,这还需要通过立法来约束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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