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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适用新法裁判还是离婚的法律

律师您好,我在1993年在当时的卢湾区法院诉讼离婚,就是如今的黄浦区人民法院,离婚时由于我们的财产情况比较复杂,有很多的债权、债务、公司资产、房产、拆迁款没有处理。两年后因为小孩要参加中考,我们俩人虽然已经离婚了,又同居在一起,由于这个原因后续的财产没有进行处理。到了1998年年末,对方和我再次交恶,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一套红木家具和一家青浦贸易公司的股权,由于涉及第三人股东的利益,该案件先行搁置。律师

到了1999年孩子参加高考,双方签订了《停战备考协议》,约定财产纠纷置后处理,结果小孩受到父母感情不和的影响,没有考取大学,进入复读。2000年经过努力进入澳大利亚读书,由于孩子判归母亲,前妻考虑到要我出大部分读书费用,故而暂停了诉讼。

一直到2005年子女学成归来,我们双方的矛盾加剧,分别在江苏、黑龙江、上海等地打了几次财产诉讼官司,对方称我隐瞒财产,现在有一个判决,对我非常不利,如果适用现在的婚姻法,对我明显不利,我可否要求法院再审适用老的婚姻法进行裁判?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由于您的案件历时较长,跨越了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的出台,每次法律的出台都会对离婚案件有重大的影响。

在婚姻法修正案及几个司法解释出台前已经审理结案的离婚案件,现在一方以对方隐瞒财产等为理由,要求分割当时没有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处理:

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现在适用的法律法规等如果有差距的,过去办理离婚遗留下来的法律问题,虽然是如今才提出办理,比如提出分割财产的请求,这是对原来案件的延续,故而对老案适用当时法律,对延续部分也是适用当时的婚姻法律。律师

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尚没有分割的财产或者有其他诉请的,虽然是和离婚案件有关,但是没有处理的请求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一方隐瞒财产,还可能是财产权属不明需要确权,甚至可能是当事人不知道自己的权益,比如对法律误读,把夫妻共同财产当作他人的财产等等。根据200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没有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适用后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故而应当按起诉时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故而沈律师认为您的案件虽然跨越婚姻法的立法各个阶段,新起诉的案件应当按婚姻法的新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处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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