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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在新加坡,可在原告所在地起诉

柳小姐和丈夫结婚已经四年多了,虽然结婚已经四年,但两人相聚在一起不超过四十天。丈夫被公司派驻在新加坡,两人聚少离多。由于丈夫长期不在家,两人也没有购买婚房。最近同事小李对柳小姐关爱有加,两人交往后,柳小姐觉得自己的婚姻不堪一击,和丈夫提出了离婚,但对方坚决不同意,称再过一年就可以回国了。律师

无奈之下的柳小姐来到律师事务所,询问如何办理离婚。沈洁律师认为我国的离婚诉讼一般采取的都是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则,但由于柳小姐的丈夫并不在国内,就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受理。律师

除了柳小姐这种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还有几种也是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受理:对不再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律师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关系;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柳小姐的丈夫在新加坡工作已经四年,也长期居住在新加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柳小姐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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