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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同意离婚下应当提出可行的和好方案

【文章导读】感情破裂离婚,法定离婚理由,准予离婚,不予离婚,调解无效离婚,上海离婚律师咨询

离婚法律咨询:毛小姐和孙先生登记结婚后,双方打算三个月后举行婚礼,尚未共同生活。一日毛小姐和几位同事相约旅游,事前没有通知孙先生,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当小夫妻吵架时,孙先生的父母也参与进来,本来是劝解,但听说毛小姐出去旅游的同事中有男性同事,孙先生的母亲咕哝到“母亲门风不正,女儿也一样。”这句话立即惹恼了毛小姐,原来她的母亲多年前离异,毛小姐一怒之下立即给了婆婆一记耳光。为此夫妻双方进行了长达一年的冷战。律师

考虑到自己年龄也不小了,丈夫也没有和好的行动,毛小姐起诉至法院离婚,孙先生表示不同意,过错在于毛小姐不尊重自己和公婆,但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法官进行了离婚调解,要求孙先生拿出和好方案,孙先生表示没有和好方案,和好的前提是毛小姐向婆婆下跪三小时表示道歉,然后自己再考虑考虑。毛小姐立即表示拒绝,也不同意和孙先生和好。律师

法官要求孙先生放弃这个不合理的道歉计划,比如让孙小姐口头道歉,然后孙先生拿出切实可行的和好方案,均遭到拒绝。信心满满的孙先生认为毛小姐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未必会判决予以离婚,想等待几个月后再作打算。不久法院作出了判决,因双方感情不和起诉离婚,被告方不同意离婚且没有切实可行的和好方案,双方登记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现无法调解和好的,判决离婚。律师

孙先生拿到判决书傻了眼,本来想通过拒绝离婚让女方让步的,本不想离婚的孙先生弄巧成拙。沈洁律师提醒可见如果在诉讼离婚中,不想离婚的,要提交切实可行的和好方案,哪怕方案不怎么完美,都要说上几句,比如会寻求和对方多次沟通,打算接对方回家居住等等。可惜的是这位孙先生,不仅没有提出和好方案,在法庭上的表现让法官觉得他不可理喻,主动地把婚姻推向解体。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沈洁提醒可见如果在诉讼离婚中,不想离婚的,要提交切实可行的和好方案,哪怕方案不怎么完美,都要说上几句,比如会寻求和对方多次沟通,打算接对方回家居住等等。可惜的是这位孙先生,不仅没有提出和好方案,在法庭上的表现让法官觉得他不可理喻,主动地把婚姻推向解体。律师

【有关法律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律师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有十四项情况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具体的条文上海婚姻律师沈洁就不罗列了,详见法律规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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