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因离婚纠纷一案,经人介绍相识,自主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收养一女,现已成年。婚后,双方曾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L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准许。后L又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予准许。律师
L诉称,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L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原审法院判决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L妻的请求,年事已高,并患有多种疾病,而放弃治疗,就是为了等待L回心转意,夫妻二人好好生活。从未要求L分居生活,认为L是为了逃避夫妻的扶助义务才分居,并且认为双方分居时间是否连续并无证据证明。律师
原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并非不可调和以致难以共同生活,L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据不足。L与L妻的婚姻关系已存续四十多年,现L妻对婚姻关系的存续仍抱有信心,双方均应珍惜长久以来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相互照顾,彼此扶携,互谅互让,为维护和睦家庭共同努力。律师
L提供一份租赁合同原件,内容为房屋租金偿付时间共分为十期,另提供一组收条,收款人均为T。用于证明双方已分居达二年以上。还提供了民事判决书、居委会证明、报警记录、病历和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
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双方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或者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等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请求可予准许。本案中,L提供了两份编号相同的租赁合同,其中载明的租赁期限并不一致,L另提供的一组收条时间与上述租赁合同中载明的租赁期限无法相互印证。鉴于两份合同及收条均为L向法院提供,则L基于上述材料诉称出外租房与分居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律师
根据查明的事实,L在作出二审生效判决后,又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前案生效时间与本案起诉时间间隔未满一年,L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且L与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情形。因此L要求支持离婚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4222号(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