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先生在婚前购买了一套住房,位于闵行区,随着自己年龄的增大,他觉得自己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几番周转,他认识了在青浦区担任教师工作的蒙小姐。蒙小姐身材高挑,长相一般,工作和收入都比较问题,而且生活很节俭。和屠先生一样,他们都是大学毕业选择留在上海的“外地人”,虽然现在都取得了上海户口,但毕竟在这个茫茫大都市,两人都是外来者,都没有什么朋友和亲戚,特别是蒙小姐,她的父母之前离异,现在都已经亡故。
一来二去,两人在微信上聊得非常愉快,称呼也从您变成了你,之后又变成了宝宝,最后成了老公、老婆。随着称呼的亲昵,两人之间也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这就涉及到房产问题,本来呢两人都各自买了房产,屠先生在闵行买了一套五十多平米的住房,贷款还有九十多万没有归还,蒙小姐卖掉了家中的祖宅,加上存款,在青浦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面积为七十平方,贷款尚有八十万没有归还。这结婚后,周末两人可以居住在屠先生的住房,平时可以各自居住。甚至屠先生还动过脑筋,想在青浦找一份工作,将闵行的房子出租,租金补贴家用。
但想得好是没有用的,蒙小姐在结婚后突然提出,要在屠先生的住房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屠先生的父母认为女方自己也购买了房产,如果要加,那么双方都加,蒙小姐的住房加上屠先生的名字,屠先生的住房加上蒙小姐的名字。虽然青浦的房子单价低,但面积大,算起来两套房子价值相差不大。但蒙小姐却不同意自己的房子加上屠先生的名字,只要求屠先生的住房加上自己的名字。律师
这种说法让男方的父母和丈夫觉得非常困惑,就因为这么点事,双方之间原本不错的感情出现了很大的裂隙。两人经常为了房产加名字争吵,双方之间的感情荡然无存。之后,屠先生再也不去女方的住房,也不和对方见面,时间长了,他萌生了离婚的念头。为了离婚,他找到沈洁律师。
听了屠先生法律咨询,沈律师建议他先和女方协商协议离婚,但女方听说后,大发雷霆不说,还将屠先生的脸部打伤。忍无可忍之后,屠先生就委托沈律师起诉离婚。法院也受理了这起离婚案件,由于双方的还贷金额差不多,结婚后还没有办理婚礼,也没有购置家具电器,就发生了感情问题,故而沈律师当时觉得这是一起相对简单的离婚案件。
离婚案件的调解庭,女方并没有到庭出席。在正式开庭中,女方拿了一份医院的流产证明,证明自己因身体不适,不慎流产。女方怀孕为法定的客观理由,法律为了保护处于身体特殊时期的妇女,为其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所以不允许男方起诉离婚,除此之外,也不得以婚姻违反法定要件,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无独有偶,池先生来委托沈律师起诉离婚,并且明确告知沈律师,在结婚后,妻子因和自己发生口角,离家出走,在外认识了一名男子,并和这名男子同居,后来怀孕,现在男子因一些琐事和妻子发生争吵,之后分手,搬离了两人租赁的住房。没有了同居男友的支持,妻子回到家中,想争取丈夫的原谅。但池先生无法谅解妻子的所作所为,而且妻子还身怀六甲,马上就要临盆生产,他无法接受一个不是自己的孩子。
考虑到妻子的不忠,他提出了离婚。但妻子却苦苦哀求,也不同意离婚。出于无奈,他只能委托律师起诉离婚。听了池先生的陈述,倒一下子让沈律师犯了难,女方存在过错,是否能改变其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呢?经过和同事们的一番探讨,我们最后一致意见认为,即便女方有过错,怀了他人的孩子,男方作为无过错方也不能提出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