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律师您好,本人是2013年3月份2日起诉离婚的,2013年4月28日黄浦区法院判决不予离婚,那么我是否要等到9月3日后才可以起诉离婚。律师
在从您的表述中,沈律师认为你是起诉离婚后,被一审法院(黄浦区人民法院系基层法院,受理一审离婚案件)判决不予离婚,判决后又没有上诉的情况。一审判决离婚后当事人没有上诉的案件,在判决次日到判决书生效的十五日期限内,离婚判决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中,由于判决书没有生效,起计的期限无法确定,故而不能以一审离婚判决作出之日或者次日作为“六个月”等待期限的起算时间。而是应当等判决书生效后,才可以起算。故而您最早可以再次起诉离婚的时间为六个月加十五天,为9月18日。律师
如果判决书不是当庭送达给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那么还要加上一个合理的文书送达时间,即为法院发送邮件给当事人的在途时间。沈律师建议如果两次诉讼是同一上海地区的法院,那么你加上七八天作为法院合理的文书送达时间,也就是你可以在9月25日之后前往法院办理立案,考虑到实践中月底法院因为结案率,经常不愿意在月末收取新案,沈律师建议最好在10月长假后起诉。如果两次诉讼不是上海地区的同一个法院(管辖的变更,比如原居住于男方家中满一年,起诉离婚后被告搬到了户籍所在地娘家居住),那么去第一次起诉的法院查档,取得判决书送达文件后再立案为宜。这样可以让后一个法院知晓你上一次的离婚判决已经送达对方,可以送法律文书送达次日起算上诉期15日,并且目前已经符合了判决书生效后可以起诉的期限。律师
如果上一次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二审判决不予离婚,那么就不存在判决书生效的问题,二审判决判决后立即生效,从次日就可以起算六个月的时间。同样的还有一审撤诉的案件,二审撤诉的案件,一审或者二审调解和好的案件(调解书送达之日为生效之日)。也就是说出了一审判决双方没有上诉的案件外,其他情况均可以以调解、裁定、撤诉次日起算六个月时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