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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后被告女方才发现怀孕的,该如何处理

吕某在某法院起诉离婚,由于吕某已经和妻子分居了数月,双方之间也不联系,他并不知道吕妻已经在数月前怀孕并不慎自然流产。法院受理案件后,吕妻在一审庭审期间要求吕某承担流产的费用,法院以案件受理不符合规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律师

这是我们办理的一起案件,吕妻分居前怀孕,分居后才发现自己怀孕,由于和吕某处于“冷战期”,并没有主动告知怀孕的事实,按照法律的规定,男方不得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一年或中止妊娠六个月起诉。

本案件的吕妻不是很熟悉法律,提到自己不久前怀孕流产也属于意外之举,如果吕妻没有在诉讼时提出自己已经怀孕,甚至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的,如果离婚判决已经生效,改如何处理?能否提起再审程序呢?律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可以提出再审,但是对于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这是因为离婚案件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旦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再审撤销原审判决之前,判决书或者调解书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另行结婚,如果允许再审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会使得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不稳定。所以此时女方在以再审申请重审,不能获得支持。律师

如果女方在一审中没有发现自己怀孕的,在上诉期间和二审期间发现自己怀孕的,此时离婚判决书还没有生效,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在未发生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的说法“应即撤销原判,驳回原告人请求,发回原审已无必要。”虽然该发文时间为1957年7月19日,而且在2012年8月21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废止,但可以参考。二审法院直接撤销该判决,驳回男方要求离婚的起诉。律师

对于一审调解离婚的,调解书送达之时就是生效之时,鉴于目前法院采取先签收送达回证,同时或者事后制作调解书的,送达不再成为问题,调解书立即生效,不能申请重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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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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