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女士和丈夫离开老家到上海已经10多年了,后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唐女士想起诉离婚,但遇到了立案难的难题。律师
原来唐女士和丈夫十多年前来上海打工,最近在宝山区某地租住房屋长达三年,两人从事的都是体力劳动,没有在上海办理居住证,而老家常年不回去。唐女士想在上海起诉,法院对其递交的资料没有接受,她感觉很困惑。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是原告就被告的约束,但民事诉讼法意见又规定,离婚诉讼一般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律师
这个规定造成了实务操作中的障碍,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可以在非户籍地起诉,但法院对非户籍地起诉离婚审核要求过高,要求出具一定的证明,而这些证明原告方又难以获得。比如当事人以配偶一方离开住所地,要求按原告的住所地起诉,法院要求原告到另外一方住所地开具证明,证明其已经离开住所地。法院所采信的居委会证明和物业公司证明,特别是居委会往往以我们不了解这个人,你不是开证明的本人,我们没有这个义务等等,拒绝开具证明。律师
对于双方都离开住所地满一年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也会遇到上文类似的困难。曾经有一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出台了便民措施,沈洁律师认为非常好,可以申请受诉地的法院调查,可之后不知道什么原因,这项措施没有了,询问法院称人手不够。这让缺乏调查手段的当事人,甚至是律师都感觉很遗憾。律师
更遗憾的是很多法院以不收材料,对不予受理的案件不出具任何裁定。虽然《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第123条规定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享有起诉的权利,对符合119条的起诉,必须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通过规定上诉途径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不过遗憾的是沈律师做了这么多年律师,至今都是遇到不收材料,坚决不出裁定书的案例。民诉法规定就是一纸空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