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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未成年子女为一方藏匿的情况反映信件

审判员:

您好!“原告姓名”诉“被告姓名”离婚纠纷一案【案号:(某某)某民一(民)初字第某号)】,已经开庭一次,原告在庭审过程中称双方婚生子女“未成年子女姓名”已经在国外(“某国”),并且称孩子春节后是被带去出门访亲。律师

事后,被告“被告姓名”向出入境管理部门了解,孩子“未成年子女姓名”仍未出境,且原告“原告姓名”仍没有将孩子位于何处,目前由谁照顾告知被告。父母双方均有照顾子女,教育子女的义务和权利,原告在诉讼中将孩子藏匿,谎称送到国外,也不肯将子女下落告知被告,严重的侵犯了被告作为母亲的权利。被告日益想念孩子,却被剥夺了抚养孩子的机会。由于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的过激行为,被告有理由怀疑,如果孩子归原告抚养,他会继续目前藏匿孩子的这种行为,使得探望权根本无法实现。律师

望贵院和审判员考虑这些客观情况和原告的所作所为,保护被告和孩子的合法权益,使孩子早日回到母亲身边。

被告:“被告姓名”律师

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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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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