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原告的姓名”,女,出生年月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的住所地
被告:“被告的姓名”,男,出生年月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被告的住所地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未成年子女归被告抚养;律师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有一子名某某。婚后,由于被告不思进取,在事业上和原告拉大了差距,婚后被告和原单位买断工龄,但原告从未因此嫌弃被告,主动承担了家庭支出,被告不思感激,心态失衡,经常因为琐事和原告发生争吵。
在被告的无理取闹下,某年某月底原告不得不到父母家暂住,某年某月某日原告回家取衣物发现房门反锁,原告和被告父亲打开房门后,原告当场发现被告和一陌生年轻女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律师
事后,原告要求被告承认错误,但被告拒不悔改,某年某月某日双方协商同意协议离婚,但在抚养权、抚养费、子女户籍问题上存在诸多争议。所以原告特向贵院提出离婚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决。
具状人:
某年某月某日
财产清单
财产名称 数量 品牌 购买日期 购买时价格 现估价 是否婚前财产 现存何处 处理意见:律师
例如:飞利浦60寸液晶电视机,2011年1月8日购12000元,现估价5000元,在被告住处,同意归被告所有,折价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