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原告的姓名”,男,出生年月,汉,住上海市“原告的住所地”
原告法定代理人:“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女,出生年月,汉,住同上,为原告母亲/监护人
被告:“被告的姓名”,男,1977年9月28日生,汉,住上海市“被告的住所地”,为原告父亲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律师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监护人“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被告“被告的姓名”的婚生子女,父母于某年某月某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200×)浦离××××号《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所生一子“原告的姓名”……,随女方共同生活,从200×年×月~200×年×月儿子的抚养费用由女方承担……”律师
原告认为监护人“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被告的约定明显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利益,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原告的义务,而该离婚协议将绝大部分的抚养义务约定给“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承担,对于原告的生活和成长都是不利的。
其次,被告有支付能力,起诉前12个月被告平均税后月收入为8583元。
再次,母亲“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姓名”的收支情况发生变化,原定为零元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上海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目前,原告的母亲每月有如下开支:为了解决原告的就学问题(原告户籍随母亲的集体户口,无法在公立学校入学),“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在离婚后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每月需还款数千元;需承担房屋租金若干元/月;由于集体户口无法就近报读幼儿园,就读于私立幼儿园学费若干元。律师
原告认为:抚养未成年的子女,不论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是父母应当履行的义务,被告在和“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姓名”离婚后,不仅从未探望过原告,还拒绝了适当地增加抚养费的要求。
现原告只能起诉至贵院,希望法院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望予以支持。律师
此致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原告的姓名”
法定代理人: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