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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通知到被告开庭的抚养费上诉状

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汉,出生年月,住H松江区某街某弄某号某室,系上诉人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出生年月,住黄陂南路路某弄某号某室

法定代理人:周某某,男,出生年月,住黄陂南路某弄某号某室,被上诉人父亲

上诉人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某年某月某日(某)徐少字第某号,提起上诉。律师

上诉请求:

撤销某年某月某日(某)徐少字第某号判决书第二项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剥夺了上诉人开庭答辩的权利。

上诉人户籍地址在上海市徐汇区东安路某弄某号某室(系上诉人父亲的承租公房,被上诉人起诉前已经出租给他人),实际居住地址是上海市松江区九亭大街某弄某号某室,一审法院递送材料起诉状副本是递送到东安路的房屋,因无法送达上诉人,因此让上诉人自取。上诉人对徐汇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驳回后上诉到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上诉人明确了自己的居住地址。律师

一审法院在发书面开庭通知时将文书邮寄到了闸北区某地址(既非居住地也非户籍地),邮局两次无法送达,之后邮局打电话让上诉人去取件,取件日期是某年某月某日,上诉人发现开庭日期某年某月某日已过,立即电话联系承办法官说明情况,并希望再次开庭,给上诉人应诉的机会,但是法院没有给予上诉人应有的权利。离婚协议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邮寄法律文书向当事人的实际居住地址,或者向当事人确认的联系地址发送,原审法院没有向上述地址邮寄,导致邮件辗转多日,上诉人错过开庭期限,而原审法院在明知文书没有及时送达的情况下,仍然判决,严重违法民事诉讼法,因此上诉要求二审法院纠正原审法院的程序错误。

 二、事实部分审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律师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父亲在某月某日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女方一次性补偿男方某元儿子前4年抚养费。”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有权追索前N年的抚养费,上诉人认为,前N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父亲并没有离婚,双方的收入和开支都是共同的,上诉人也一直由上诉人夫妻抚养,所以不存在追索的问题。上诉人在前某年中也没有遗弃被上诉人,一直在履行一位母亲的责任,在前夫长期不上班的情况下,肩负养家糊口的重担。所以被上诉人再向上诉人索要0-4岁的抚养费于法无依,被上诉人作为被抚养人,已经享有了抚养人的权利,上诉人已经将其抚养成长,没有法律依据再追索所谓的抚养费。律师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某

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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