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审判长:
本律师受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及当事人的委托,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在参加完庭审后,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予以支持:律师
一、双方结婚各有目的,婚前感情基础薄弱。
原告和被告结婚是在某年某月某日,当时原告已近80岁,且子女不在H,急于找到一位能照顾他晚年生活的配偶。而被告婚前有数10万元的债务需要偿还,希望得到原告的经济支持和帮助(原告是离休老干部),虽然双方在年龄上相差了二十多岁,在被告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还是愿意和原告结婚。
由于当时双方都急于用婚姻来改变现状,在没有建立深厚感情基础的情况下就结婚了。特别一提的是原告当时对被告的家庭人员和家庭背景缺乏的充分认识。
二、婚后双方因经济问题经常发生冲突。律师
婚后,原告在经济上尽力资助被告:每月补贴其生活费2000元,还给被告的儿子购买了7000元的电脑。然而被告的目的只想从原告处不断索取财物,并不满足于现有的物质支持,经常为了经济问题和原告发生争吵。被告不仅拿走了原告身边的买菜的几元零钱,而且擅自拿走原告的工资卡,导致原告不得不将原卡注销后补办,不得不将新卡和现金寄放于离休前的单位。
被告的这些行为不仅给原告的感情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还直接影响到原告的正常生活。
三、双方现在已分居并且毫无夫妻感情可言。律师
某年某月份双方关系恶化到开始分居,此后双方正式分房居住,某月份开始分餐,被告甚至不允许原告使用她购买的粮食及生活用品,仅仅2年时间,矛盾已经激化到无法共同生活的地步了。
某年年底,被告的儿子殴打原告,原告因此突发高血压入院,刚入院时他的病情严重,医院需要家属在病危通知书上签字,但是在入院后的4天里面都无法找不到被告。院方后来不得不通知原告离休前的单位――科协老干部中心的人员帮助寻找被告。律师
在以后几次的探望中,被告和其妹在病房内讨论如何从原告处“弄钱”,原告由于耳聋无法听清,但是同房病友家属告知了其谈话内容后,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
从某年某月至今,被告和原告关系更加恶化,被告再也没来探望过原告。期间,科协老干部人员去原告家中取东西,看到的是被告等人打麻将取乐。尤其在今年的春节中,原告作为老人在医院里孤独中渡过,被告在整个假期中没有出现,作为夫妻,这是莫大的讽刺。
四、被告之子辱骂甚至殴打原告,被告从未予以阻止。律师
从双方分居后,被告20多岁的儿子搬到原告家中居住,并擅自将物品搬入原告家中。原告考虑到被告儿子的为人和脾气(其另有住所),所以原告不同意他占有原告的房屋。为此,蔡思思就经常上门骚扰,还向原告索要钱物,不达目的就要对原告进行辱骂和殴打,甚至还携带其女朋友到原告的原单位(科协老干部室)问原告索要财物。
被告对其儿子非但不予以批评和制止,而且放任她儿子对原告进行骚扰。此后原告和被告再次起了矛盾冲突,被告故意离家,被告儿子蔡思思到原告住所和原告发生争吵,继而对殴打原告。原告是一个80岁的老人,被推打和惊吓后,造成他高血压突升,病情严重,当时医院出具了病危通知书。律师
五、原告目前以医院为“家”,不敢回自己的家。
目前,原告在徐汇区中心医院居住了4个月之久,原告不是不想回家,而是不敢回家。原告已经是八旬老人,本来希望老有所养,现在却有家不能回,他一直都担心回家后会被人殴打辱骂,代理人希望法庭能从保护老年人的利益出发,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婚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另外被告对其子行为的放纵,造成原告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无法继续和被告共同生活。被告对原告并无好感,不愿意离婚的真正目的是考虑到原告高龄和遗产的问题。
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现状,完全符合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因此,原告希望法庭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
代理律师:
某年某月某日 |